征收遗产税的法理基础在于,有一小部分公民在社会上处于强势地位,对某种社会资源形成了垄断,并利用其垄断地位,创造了有利于自身的资源分配方式,进而占有了社会成员中其他人应该拥有的财富。这就意味着,在一小部分公民的巨额财富中,有很大一部分份额本该属于全社会,不应留给他们的后代,政府应承担起将这部分财富收归社会的职责,并用于公共财政开支。对遗产征税以体现资源的公共性和财富来源的社会性,更重要的意义是给全体社会成员传达完整、正确的财富观、个人机会均等、社会各阶层可自由流动以及激励个体努力工作等正面信号,从而不断拔高财富创造的势能,唾弃个体坐享其成的懒惰风气,促使通过个体努力和个体间的竞争使社会总财富水平不断增长的渠道永续畅通。
从法理基础来看,我国当下更具有征收遗产税的紧迫性。据2012年6月美国著名咨询机构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披露,2011年中国百万富豪家庭的数量达到了143.2万户,在世界排名第三,且与排在第二位的日本的距离不断拉校值得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短短的30多年时间里,中国迅速从一个国民共同贫穷的国家,突变至富豪增长如此之快、数量如此之多的国家。那些先富起来的人,靠的不仅仅是市场替代计划对于个人勤劳致富的激励,更多还是靠在改革“双轨制”路径下的财富分配模式。在不得不容忍计划存在,以换取市朝改革空间的“双轨制”改革下,由于法制无法先入为主地发展到深入人心并有效制约权力,市朝改革红利的很大一部分被“双轨制”下非市场的那一轨(计划)所“俘获”,权力和垄断(而非个体才智和竞争)成为财富分配主要的决定因素。同时,即使是通过努力和平等竞争获得改革红利的个体,在相当程度上其财富来源也与社会公共资源无偿或低成本占用、财富不公平分配撇不开关系,如劳动力低成本、能源和环境成本的压低以推动出口战略、各地多如牛毛的招商引资以及部分创业人群财富的获得,往往以广大低成本劳动力财富的损失和资源环境等社会资源的损失为代价。
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市场竞争效率被挫伤,推进改革走向深化(如要素市朝改革、破除垄断)举步维艰,通过个体努力工作和竞争以提升财富水平和社会地位的风气不再被崇尚,取而代之的是依附权力和垄断。目前,设法进入权力和垄断部门以获取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观念和风气越来越盛行,并有主导社会主流财富观再造的危险趋势,如“拼爹”、“啃老”等观念不再成为耻辱的代表,突出的例子就是家长对下一代(甚至下下代)从“幼儿园”到“成家立业”的安排,为后代买房子、买保险,下一代(甚至下下代)不用作任何努力就可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家族财富纵向流动导致社会阶层和结构固化,个体努力、科学发明和勤劳致富的风气却渐行渐远,整个社会创新的动力日益弱化。
目前,我们面临的严峻形势就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先富起来的第一代人已开始把他们的财富向第二代转移。富二代(大多为70后、80后)人群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财富创造和社会创新的主体。所以,现在推出遗产税,要站在客观对待上一轮市朝改革的历史问题并解决问题、开启下一轮市朝改革的高度来看待。笔者以为,这对于避免将在改革探索阶段形成的不平等传递到后代,重塑社会财富观,激发主流群体奋发图强的精神,为全社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创新研发的氛围,是非常重要的。当下我国各阶层收入的不平等,主要是财产收入上的不平等,而非工资收入上的不平等,只要财产流动不固化,社会阶层和结构就不会固化,个体创造潜能、社会创新动力、公平竞争的环境就能形成,收入分配改革、人人出彩的中国梦就有望实现。
在世界上有税收制度的127个国家中,近100个国家正在或曾经征收过遗产税;所以,遗产税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在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中,有29个国家开征过遗产税,目前仍有24个国家在征收遗产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如日本和英国等)将遗产税收入用于国民养老。我国也不例外,今年上半年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报告分析,“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遗产税收入一般可达税收总额的1%-2%。按遗产税收入达税收总额的2%计,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此项即能收入2000亿元。”如果与养老金收入相比,2000亿约占养老金年度收入的十分之一,是很可观的一笔财政资金,对于正在逼近的我国养老危机,不可不谓雪中送炭,再加上补充的商业性养老的创新(如以房养老),养老危机或能解决近半。
当然,开征遗产税需要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公平公正的评估系统、公开透明的税收支出信息等。近期,遗产税传闻之所以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就因为对于遗产税是否会剥夺中产者、富豪通过各种手段逃脱征税、独立公正的评估机构缺失、所得能否用于养老支出的质疑。可以说,对征收遗产税,国人最大的担心是走偏,毕竟个人所得税的走偏就在眼前。鉴于中国悬殊的收入差距、占比小但绝对规模大的富豪群体,遗产税开征完全可以提高豁免额(如网调所称的起征点在1000万以上),并根据房价和收入变动及时调整,相信能获得最大多数群体的支持。1940年,民国政府曾推出过遗产税,新中国建立迄今,有关遗产税的立法建议和政策贯穿所有重大财税改革立法和计划中。笔者认为,现在是到了不动产登记、税收支出信息透明等相关工作实质性启动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