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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地方项目 选好偿债主体是关键
日期:2014-01-09 08:59  点击:55
   “找上门来的项目很多,但一般主动来找我们的项目,我们不会考虑投资,风险是主要因素。”太平资产内部人士曾打趣道。
  去年年底,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仅10.88万亿元,这一数据比此前各界的预期要低。而在上述审计结果公布之后,发改委于去年年底公布了六项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重点工作。不过,仍不乏保险机构“谈地方项目色变”。
  券商、险企债权逾3366亿元
  审计署于2013年12月30日公布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为4.34万亿元。
  地方债务资金来源显示,银行贷款、BT(建设-移交)、发行债券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来源,分别为5.5亿元、1.2亿元和1.16亿元。
  此外,对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为2000.29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规模309.93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规模1055.91亿元,三者合计3366.13亿元。
  而从举借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举借主体,分别举借债务40755.54亿元、30913.38亿元、17761.87亿元。
  据某信托公司人士向记者分析,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所谓影子银行的出现和发展壮大,与各类项目对资金的渴求有关,而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主导的项目融资,就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存在。
  “最初是通过信托融资,后来银监会对银信合作加强了监管,随后券商、保险资管等金融机构陆续加入,为资金需求方规避监管获得资金创造了更多途径。”该人士称。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透露,截止到去年10月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发行161项债权计划以及7项股权融资计划,备案金额达到5522亿元,这一规模相较2012年年底时,增长了逾2500亿元。
  将保险与地方联系起来的还包含另外一种情况,即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据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大众保险、安诚保险、信达财险、吉祥人寿等十余家险企的股东资料中出现地方投融资公司的身影,其参股比例多在20%以下。
  地方债务评级是难题
  尽管有6%以上的收益率,在险资大举投入地方基建项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些许担忧的声音。
  “找上门来的项目很多,但一般主动来找我们的项目,我们不会考虑投资,风险是主要因素。”太平资产内部人士这一打趣式的表述形象地反映出了目前地方项目与保险业之间的微妙关系。
  更有甚者,“去年6月份钱荒的时候我们就觉得不对劲,所以公司刻意避开了对地方基建的投资。”某中小型保险资管公司内部人士称,其到目前为止并未投资地方项目。
  不难看出,风险仍是考验险资在诸多高收益项目面前的主要顾虑。如何权衡收益与风险,如何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确保更高收益,如何在诱人的收益面前设定风险底线,是保险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时的一大关键。
  在上述审计结果公布之后,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12月31日就防范地方政府和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提出了六项重点工作安排,包括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的摸底排查和监测预警,要求投融资平台公司按照约定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允许平台公司发行部分债券对“高利短期债务”进行置换;允许平台公司发行适度规模的新债,募集资金用于“借新还旧”和未完工的项目建设;按照不同地区信用水平、负债规模和债务率等风险指标的不同,实施差别化分层次监管等。
  保监会2012年10月下发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其中就包括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须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同时,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另外,上述规定还要求,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债权投资计划的预期收益水平、发行额度和存续期限,灵活运用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本息偿还方式,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及合法权益。
  此前,国内最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就构建了对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方法,分为八个部分,包括七类四级128个定性定量指标,从偿债环境、财富创造能力、偿债来源、偿债能力等方面确定信用等级,同时还设定了对信用等级验证与调整的方法,以及压力测试方法。
  近日,坊间正流传的一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第三类即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该通知要求规范金融交叉产品的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交叉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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