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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业审批权有望下放
日期:2014-02-19 08:46  点击:50
  日前,国务院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其中,由国土部审批的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被取消,国务院一并取消国土部对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
  这意味着,进入试点盘子的省份将获得更大的管理权限,煤炭矿业权管理有望由部省两级审批变为省一级审批。
  不过,一个约束条件是,国务院需按照法定程序修订《矿产资源管理法》。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2010年10月,国土部发文在黑龙江、贵州、陕西3省试点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试行有计划的投放煤炭矿业权制度。上述三地煤炭矿业权登记由国土部下放至省级国土资源厅。
  不限于此,由国土部进行的储量评审、储量登记、矿业权评估、矿业权价款处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备案)要件也由地方国土资源厅审批。
  按照国土部要求,试点省根据本地资源和供需形势,编制本地煤炭矿业权投放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土部批准。投放计划获批后,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计划分类实施。在此次国务院简政放权后,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被取消,地方对矿业权的管理将更灵活。
  此外,试点省份还需要向国土部提交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项目的批准文件、项目基本情况报告等资料,报国土部备案。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佑国认为,矿业权的审批权下放将会减少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可以快速的推动煤炭产业的发展。
  但是,一位内蒙古煤炭行业管理官员对审批制度改革并不乐观,认为政策执行和落地仍然有距离。他同时承认,审批权下放有利各产煤省份灵活调整煤炭产业规模,合理规划煤炭产业布局,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矿业权审批带来的腐败。
  现阶段,煤炭矿业权审批改革的福利仅限于试点省可以享受。在国土部行政审批的名录中,保留对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其他地区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其中,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焦煤井田储量5000(含)以上的,由国土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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