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才抛出自己从公安部等部门收集的第一手材料和大量数据,直言在电信诈骗案中,银行和电信运营商也是“既得利益者”,建议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追究此类案件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的刑事责任,并及时总结推广民事诉讼的成功判例,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两大“帮凶”
通信线路和银行网络
曾在公安系统工作20年的陈伟才尽管去年转行到了企业,但警察情结和对群众利益的关注依旧挥之不去。
陈伟才指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目前呈现出全球开发,作案窝点快速扩散的特点,但诈骗犯罪始终面向内地。
陈伟才指出,实施电信诈骗主要借助两条渠道,一是通信线路,二是银行网络。“骗子通过通信线路与事主联系,进行诱骗;事主受骗,把钱存入‘安全账号’,骗子通过银行网络将钱快速提走。由于这两条渠道一直监管不力,犯罪成本低、收益大,极大诱发了犯罪,这也是电信诈骗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
通信业四宗罪
1.手机卡实名制未落实。警方每打掉一个电信诈骗团伙,都能缴获成百上千无记名手机卡。
2.捆绑电话业务如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管理混乱。
3.网络改号电话泛滥成灾。“近年来,使用网络改号电话作案,占全国电信诈骗案件90%以上”。
4.一些电信员工非法出租网络电话线路参与犯罪。如“9·28”专案,海口市电信局林某等四人利用工作之便,向犯罪窝点提供线路服务,获利20多万元人民币。
银行业两宗罪
1.发卡泛滥、实名制未落实。
深圳警方侦办“4·4”王某被骗2264万元一案中,缴获1720张作案用银行卡,无一张是犯罪分子实名办理。“内地已出现提供办卡卖卡业务的非法公司,台湾机场警方经常发现一整包一整包银行卡从内地运往台湾”。
2.银行网络在境外对境内银行账户转账分解资金毫无限制,赃款数分钟内在境外被卷走。
群众汇完钱即报案,警方立即通报涉案的外地银行紧急冻结资金,常常被以未见法律手续原件为由拒绝,致使群众财产损失。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追究相关部门刑责
为从源头和渠道上治理电信诈骗,陈伟才建议,两高要加快出台两项司法解释:
一是由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如何追究运营商的刑责,可通过司法解释先予明确。
二是将出售、购买银行卡行为纳入并视为出售、购买伪造银行卡行为,按照刑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他认为被骗用户还应该向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提出民事诉讼。陈伟才还现场教被骗用户如何搜集证据(证据包括银行账户信息;支付诈骗款项的凭证;与犯罪相关的电信运营商资料;与诈骗相关的短信、函件、通话清单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所获取的与诉讼相关的情况说明等)。
陈伟才还建议两高要及时总结推广民事诉讼的成功判例。例如2009年9月,福州鼓楼区法院对首例电信诈骗受害者吴女士状告福州商业银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赔偿受害者损失20%。随后,仓山区法院也对另一起电信诈骗受害者陈先生状告银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赔偿受害者损失的15%。
陈伟才详解电信诈骗犯罪分工
01.股东(团伙总头目) 负责出资、组建话务团伙、购买改号网络电话线路,购买洗钱、取款公司的“有偿取款服务”,并操控各分支团伙实施诈骗。
02.话务团伙负责建话务窝点,招聘培训话务人员、物色雇佣网络电话技术人员、对接改号网络电话线路。通过电话诈骗,得逞后向洗钱、取款公司传递信息。
03.洗钱、取款团伙负责将汇入赃款多级转账拆分到一批取现账户,再由取款“车手”在境外中国银联成员单位ATM柜员机提取现金。
04.网络电话技术保障人员负责话务窝点网络电话设备维护,高额线路操控者购买、承租网络虚拟线路、电话改号、群发电话、群发短信服务。
05.赃款流向资金进入“安全账户”后,洗钱、取款公司迅速通过网银转账拆分后提取现金,扣除所得后打入股东指定账户,股东再按约定及分工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