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清零举措只是寡占市场产物
记者:“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此您如何看?
付亮:首先我们要判定霸王条款的依据是什么?刘俊海教授指出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的格式条款,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
而邱宝昌认为,在法律界有不同观点,有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有人则认为流量本身是在事先通知的前提下提供的具有优惠性的服务套餐,不构成不公平因素,不属于霸王条款。
从两位法学专家的观点来看,还过于表面化。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判定构成垄断行为有两个要素:其一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三大运营商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体是否构成垄断,看是否违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垄断实际是说垄断地位,即一个或几个企业在某个市场或局部市场,构成了影响市场的能力,就构成了垄断,即使是一个小小的企业,如果有排他性的权力,背后也有垄断行为。电信行业属于被高度管制的行业,部分领域,如固话、光网,有自然垄断属性,严格地说不是垄断竞争市场,只是寡占市场。因此,流量清零举措可以理解成是寡占市场下的一个产物罢了。
套餐未能适应语音转换成争议主因
记者:对流量的霸王条款从去年开始就传得沸沸扬扬,运营商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但效果有限,这是为什么?
付亮:从去年的长沙告中移动的案例到最近运营商流量垄断论的再度甚嚣尘上,最主要是套餐没有适应语音为主向数据为主的转换造成的。当前,大量在用的历史套餐,其中很大部分已不发展新用户,且部分资费严重不合理;流量包内外资费差别很大,甚至去年底,还有运营商在支持,3分钱/KB的标准资费和套餐外资费;用户套餐流量即将使用完前,未能及时提醒用户,更没有对用户提供合适的流量叠加包(供当月),或全新的流量包(供下月)让用户选择。
在2G时代,运营商为满足用户多样化的上网流量需求,提供了多种套餐组合。但用户的流量使用具有不确定性,用户必须在月初前就确定选择的套餐,当月不能生效。而运营商2G资费中标准流量资费、套餐外流量资费都明显高于套餐内,甚至达到10元每M以上,套餐内外资费相差几十倍,结果导致用户流量用超了不满意,用不完也不满意。
套餐的目的是为了折让,为了与消费者实现共赢,就和超市“卖二赠一”一样。如果取消套餐,相信不满意的人会越多。去年,发改委、工信部资费调整明显积极了,发放移动转售试点牌照,有利于加大竞争力度,促进基础运营商管理水平的提升。运营商互联网网间结算和语音、短信、彩信网间结算上都主动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并建立了定期测算/调整机制。实际上,用户面对种类繁多的套餐而无从下手的主要原因是监管的主导作用缺失,从监管部门的维稳态度,不是积极解决问题,而是花钱买平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此外,电信行业和外界(媒体和用户)缺乏有效沟通,运营商在多个领域都还把自己当作专业技术公司,而不是服务数亿普通用户的服务商,产品描述和服务内容专业化,更像是B2B(商家对商家)服务,宣传时更愿意和专业媒体对话,而不是大众媒体,结果自己和用户以及大众媒体之间挖了一个很深的“信息鸿沟”。
简化套餐或是唯一解决办法
记者:那么对于套餐,运营商的究竟如何优化?能否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付亮:之前我做了一个套餐流量的小调查,其中有44.9%选择“积木式套餐,由用户自己自由组合”。但事实是,中国联通156曾推出积木套餐,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也有类似积木套餐的自选组合套餐,但选择的人并不多。给用户太多的选择,可能反倒让用户无从选取这也反映出当前运营商流量套餐让用户产生误解。
特别是在4G时代,随着运营商4G商用进程深化,对套餐的要求就更加严格。而实际上,当前的流量套餐设计只是3G的延续,并没有可突破之处。以中移动4G套餐为例,很多用户面对移动4G套餐的选择,常常会犹豫不决。造成这情况的原因就是套餐繁多,让消费者完全处于茫然的选择之中。
因此,针对运营商当前存在的状况简化套餐数量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可行性办法。“对于套餐外流量资费及标准资费,2G降到1元/M或更低,3G降到0.3元/M或更低,4G降低0.1元/M以下;对于流量包使用完应提醒用户续选叠加包,叠加包选购前的超出流量部分,计入流量包。”
虽然手机流量属于运营商自由定价部分,但发改委、工信部对曾经制定的标准资费,及历史原因制定的资费管制上限都未能“与时俱进”,这应该及时调整或引导运营商调整,以推动资费更简单、更透明、更合理。同时作为主管部门,也应该回应外界的质疑,解释清楚其中不合理部分,引导并推动其中合理或虽有瑕疵但可参考的那部分建议逐步在运营商中实施。只有这样积极主动调整沟通,外界的质疑才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