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全称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一般来讲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这是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一个组成形式,将能满足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到了“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这是对原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和创新,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4月1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京召开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传出消息,成都和北京、上海、深圳、黄石、淮安6个城市,成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成都的试点方案正在积极研究之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已经纳入到《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之中。目前该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试点方案已在研究
共有产权住房将和公共租赁住房共同构成四川省保障性住房,而经济适用房将被涵盖在共有产权住房内。
“成都被确定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相关的试点方案我们已经着手研究。”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将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了明确。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将和公共租赁住房共同构成四川省保障性住房。而经济适用房将被涵盖在共有产权住房内。
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是目前成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形式,而事实上,去年开始大规模推出公租房的同时,经济适用房逐渐不再担任“主力军”,成为了一种补充形式。此次,随着“共有产权住房”即将写入《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共有产权住房将和公共租赁住房共同构成四川省保障性住房。
满5年有望允许上市转让
根据征求意见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
记者查阅《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现,其中拟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保障对象出售的,政府或投资人与保障对象按份共有住房物权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共有产权住房应先确定基准价格和完全价格,完全价格由基准价加上政府减免的土地收入和税费构成。保障对象可按基准价或低于基准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允许保障对象分批购买共有产权,但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总额不得超过基准价。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先租再出钱来买,买的话,就形成了共有产权。
其中还提出,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
住房保障对象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其中,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产权比例分配。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后,产权由住房保障对象和地方人民政府按份共有。
先行试点的“江苏模式”
江苏淮安
(2007年开始推行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本身就是商品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一样,整个住房的个人出资额等同于相同面积传统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房人不仅不会多出钱,而且享受商品房的保值、增值,不会像传统经济适用房那样失去了购买商品房的机会成本。(据人民日报)
产权比例:政府3成,个人7成
申请条件:家庭月收入900元以下,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达5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无房家庭优先购买
获得全部产权的方式
如果要购买全部产权,5年内购买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供应价格加当年的利息结算;8年以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上市转让或政府回购的方式
可将个人产权部分通过市场转让,按比例与政府分成收益。如果选择出售自己的7成产权,政府则与下一个持有人共享产权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