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日前发布《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建立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意见》中规定,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之前,都必须与生产厂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院方严禁接受药企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院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药企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药企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药企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意见》中还明确,严禁院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药企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药企统计提供便利。药企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院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此外,药企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院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药企如违反合同,一经发现,院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意见》中规定,药企如果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并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认定处罚的,将被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市公立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市卫计委同时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