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红木市场取得突出成绩,市场繁荣吸引大量人员和资金的参与,随之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更是大量涌现,制假售假行为愈演愈烈。目前,红木市场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用非红木冒充红木(《红木》国标GB18107-2000规定的5属8类33种),如用“紫檀柳”的木材冒充“海黄”、“越黄”;用“非洲小叶紫檀(科檀)”冒充“印度小叶紫檀”等等。(二)使用不规范名称,向红木靠拢以抬高身价。如将康帕斯(Kempas,tualang)称作“花梨木”、“南洋红木”;特氏古黄木(Guibourtia tessmanii J.Leonard)称作“非洲花梨”等等。三,用中低端红木冒充高端红木,如用微凹黄檀、奥氏黄檀或巴里黄檀冒充交趾黄檀。造假手段的“先进性”足以让假冒伪劣产品以假乱真,甚至业内专家也表示 “看不出来”;而大量非常规硬木材料的使用,使得“问题产品”唯有借助先进的检测手段才能“现原形”。这些如此恶劣的市场营销环境,损害的将不仅是红木消费者利益,最终会影响到行业企业的整体形象,掣肘企业长远发展。
当前,我们在逐利市场成就的同时,更应该去冷静思考市场出现的种种异象。逐年增加的市场投诉率,敲响红木市场持续发展的警钟。较之其他成熟的高端消费品市场,我国的红木市场急需向现代市场模式转型;面对市场制假售价乱想,市场秩序规范工作尤为紧迫。培育红木消费市场,建设红木市场新秩序,当从企业、商品、市场三各方面入手。
首先,企业层面,应做好红木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可作为某些市场准入资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强调,并由商务部、国资委共同组织的一项全国性重点工作。面对乱象丛生的红木市场,良好的企业信用已变得极为重要。对企业展开涉及红木类与非红木类制品生产方面的信用等级评价,将有利于市场对红木商品销售的有效管理,促进红木商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商品层面,应做好对红木商品标识的区分工作。2012年,为了规范红木市场秩序,国家相继颁布了《红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10-2011)、《红木商用名称》(SB/T10758-2012)、《红木制品等级》(SB/T 10759-2012)三项标准。三项标准都对规范红木市场秩序建设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尤其对红木商品销售“书、卡、证”的要求,无疑意义巨大。但由于市场监管缺乏,市场执行情况收效甚微。而消费者对企业自行制作与配备的“书、卡、证”又心存疑虑,导致市场上的“书、卡、证”存在感缺失。从红木市场发展长远来看,“书、卡、证”的配备将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的重要举措。如能对“书”的内容进行客观描述,对红木商品与非红木商品的“卡”进行明确区分(颜色、标识),出具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证”,将更具市场说服力。
第三,市场层面,应对红木商品与非红木商品的销售区域进行明显区分。市场内的导购人员与标识也应该据实说明,指导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红木市场乱象,很多情况是由于销售区域标识不明确,以及销售人员错误引导所致。红木市场秩序的规范,需要从人和物两面进行,一是规范导购标识,二是提高销售人员红木知识水平,约束其销售行为。而这方面的工作更加要求相应标准的健全与完善,也是市场规范与发展的关键所在。近期国家商务部批准立项的红木商品销售领域的标准,足以说明主管部门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
当前,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在原材料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红木行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从传统模式走向现代经济,需要更加注重市场在产业活动的地位。而市场秩序规范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作为市场规范的重要依据的标准,须尽快制定、完善,以指导行业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