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明确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发证,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目标奠定产权基础。记者就《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确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意义重大。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要把“三统一”作为工作目标?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减少资金浪费和重复投入,必须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一并考虑,统筹谋划。同时,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所以,《通知》明确要求,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基础
由于各地统计基础不一样,情况又是千差万别,所以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必须立足“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三个原则。
统筹兼顾,夯实基础。《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因地制宜,细化政策。要避免政策“一刀切”,各地要以现有登记发证有关文件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同时,各地在制定政策和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应发尽发,立足长远。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要优先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通知》对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有关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在系统建设中须充分考虑与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有效化建设的衔接。
摸清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底数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了《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对此,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农村房屋调查,要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