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创新已呈日新月异之势,导致了金融工具、金融服务理念、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制度等的一系列变化。正是由于规避风险、追逐利润、技术进步以及管制环境变革等因素的驱动,金融创新的步伐日益加快。
首先,从需求方的角度来看,金融创新来自于投资者规避风险的客观要求。上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风险的上升刺激了对具有降低风险功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同时刺激了金融机构寻求满足这种需求的动力,而且交易成本的降低也刺激了市场组织者的制度创新。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只有能满足规避风险的客观要求,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同,经历市场的优胜劣汰生存下来。从这个角度看,余额宝是在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暂时满足存款人获取更高利息收益的需求。这一利差的存在只是暂时的,无法持续长久,随着资金供求格局缓解、监管框架日趋完善、余额宝类产品之间竞争加剧,余额宝们的吸引力必然下降。利差消失之日,就是余额宝寿终正寝之时。
其次,就供给方而言,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追逐最大化利润的内在动因驱使。上世纪60年代以来,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通胀率上升,利率上升而且波动区间扩大,汇率风险上升。与此同时,计算机和远程通讯技术迅速发展,旧的经营方式和传统的金融工具已经过时,对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只要创新有利可图,金融机构就有动力去开发新型金融产品,从而刺激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显而易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体应是金融机构而不是互联网企业。从追逐最大化利润的动因来看,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无可厚非;从赚钱的效率来看,互联网企业无疑更高。但追逐最大化利润的动因如果做到极致,就难以避免公共利益与私有利益的冲突,要警惕其对于公共利益的损害。
再次,技术条件的变化和推动,是金融创新的前提。技术进步是金融创新的前提,任何一次技术进步都会使金融创新的成本大大降低,使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变得有利可图,在供给方面刺激金融创新的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计算机技术、远程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对于金融创新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并不意味着技术的拥有者有能力替代金融机构成为金融创新的主角。上世纪50~60年代以来,虽然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使银行信用卡和借记卡、电子银行设施等金融创新成为现实,但计算机公司并未取代金融机构成为主导这一趋势的创新主体,而是各自向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互联网技术是通用技术,对于金融机构并不构成技术壁垒,互联网企业在技术上不具有排他性的优势。而金融创新却不仅仅取决于技术因素,金融管理的经验、专业人才的储备都是必要因素。因此,在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中,互联网技术的作用虽然不容否认,但显然被夸大了。
第四,金融创新也是规避既有管制的结果。由于金融部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任何一个国家,金融业都是管制最严格的部门。管制妨碍了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为金融机构规避管制提供了动力。如果管制约束过于苛刻,逃避管制可以获得大量利润,那么这种钻空子的创新就会发生。对于金融机构获利能力构成限制的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定准备金制度,相当于央行向商业银行课征的存款税;二是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像欧洲美元、银行商业票据、货币基金都是规避此类管制的金融创新。在余额宝的案例中,规避这两类管制的因素都客观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其中又存在创新过度的成分。
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央行应持什么态度?是积极支持,还是谨慎默许?答案应是后者,这是由创新主体与管制机构之间的博弈关系决定的。
一般而言,现有的管制框架妨碍了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金融机构为了追逐最大化利润,通过规避管制进行创新;由于创新对于管制框架构成挑战,监管当局一旦发现,本能的反应是予以惩罚;创新一旦被市场接受成为现实,管制当局往往会以默许的态度适应创新,对管制框架本身进行调整;创新主体再在新的管制框架下继续寻求新一轮创新。金融机构与管制者之间相互斗智斗勇、逐步相互适应,在这一过程中,管制当局的思维通常落后于创新主体半拍。只有这样,管制当局才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对于管制当局而言,不禁止或默许就可以视为支持。因此,对于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在市场没有证明它是成功的金融创新之前,央行的正确态度应当是谨慎默许而不是积极支持。
尽管余额宝们的热度已经大大降温,但互联网金融仍然方兴未艾。余额宝尽管存在许许多多的不规范之处,但仍给现有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示范效应,促进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从这个角度来看,余额宝无疑正面意义远远大于负面效果。余额宝只是一个开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博弈将会日益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