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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业税收继续优惠 国有传媒板块受益
日期:2014-12-03 08:38  点击:36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文件通知要求,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同时,财政部还下发通知,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通知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此前,财政部已经下达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亿元,比2013年增加4.2%,共支持项目800个(其中:中央191个,地方609个),与2013年基本持平。该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特别是配合落实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等重要政策文件,创新管理模式,优化资金投向,更好发挥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多位文化产业人士表示,政策红利与旺盛需求,将有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而其中市场化程度高的国有传媒板块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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