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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代土地证现身泸州 正本存根保存完整
日期:2014-12-10 08:20  点击:69
   泛黄的土绵纸,娟秀的毛笔字,笔走阡陌,记录下一个家族最初的模样。
 
  “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土地和房屋”,这些文字刻印在一张“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这是泸州(微博)发现的首份正本和存根保存完整的新中国第一代“土地证”上的记载,收藏者王林表示将把它捐献给档案馆,作为一份历史的见证,永久保存。
 
  结缘 收藏第一代土地证
 
  翻开自己偶然收集起来的宝贝,一份泛黄的卷宗,唤醒了王林被时光掩藏的记忆。时间回到二十多年前的一天,在林业局上班的王林一如既往地忙着手头的工作,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就在这天,他会与一卷档案结下几十年的缘分。
 
  当日,一位农民拿着一卷泛黄的纸找到王林,想依据这卷纸上记载的内容解决林权纠纷。王林接过那卷纸,“土地房产所有证”七个印刷黑体字映入眼中,左边是正本,右边连着存根,右下角落款日期一九五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份完完整整的1953 年“ 土 地 房 产 所 有证”。此证为“地字第03059号”,土绵纸,长77.5厘米,宽53.5厘米,主人是纳溪县第壹区安乐乡第三大组村居民陈仲铭。该证还详细记录了土地的种类、座落、地名和四至。
 
  在林权纠纷得到解决后,这张土地证的主人似乎觉得“没了用处”,就将这份土地证甩了下来,而一向喜爱收集老物件儿的王林便将它收藏起来。
 
  罕见 正本和存根完整
 
  这份土地证正本上写有“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本人(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八十一亩,房产共计瓦房叁间,地基壹分零厘贰毫,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字样,并盖有副县长王长安的印章和6x6厘米红色方形“纳溪县人民政府印”。
 
  细看此证发现,土地和房产同时见于一个证,可以窥见50年代的物权改革,将土地和房产同时作为一个证颁发的,同时,也可以看出当时的物权归属不同于现在的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全家人共同所有。证上分田、土、柴、地基四类记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对农民土地所有权记录,如此细致清楚,这是过去的地契没有的。此外,正本上采用骑缝章添加附卷,将正本无法写完的内容继续完整记录,骑缝字章体现当时工作人员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细致。
 
  土地证一式两份,左一份正本给土地主人,右一份存根本应由县人民政府存档以备查考。但王林眼前这一份,不知何种缘故,正本和存根都在一起,比较罕见。
 
  现身 捐档案馆见证历史
 
  随着时间的推移,20多年过去了,这些年里,王林几易岗位,从林业局到农机局到检察院再到档案局(馆),但这份“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直被他悉心收藏着。
 
  去年,王林调到纳溪区档案局(馆)工作,将这份保存完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带到了公众的视线中。泸州市档案局的有关人员对这份完整的“土地证”产生了兴趣,到国土资源局查询相关档案,发现国土档案中也没有如此完整,正本和存根同在的“土地证”。“这是目前泸州发现的最完整的50年代“土地证”。
 
  目前,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属王林个人收藏,他表示将来会捐献给档案馆,作为一段历史的见证,永久的保存下来。
 
  相关部门
 
  属于第一代土地证 具有一定收藏价值
 
  记者查阅发现,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和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而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正是这一时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的表现。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此后,中国土地登记制度便大致以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逐步展开。此次发现的1953年纳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效,但正本和存根完整,仍具有收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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