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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酝酿新规 销售将限制产品和区域
日期:2014-12-11 08:35  点击:35
  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称制定《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暂行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
 
  多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的规范发展意义重大,互联网保险经营一直是边试验边接受监管指导,《暂行办法》的制定使得互联网保险经营有了明确的规范文件。
 
  保监会此前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等发布征求意见稿。但真正实施的仅有2011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相较于上述试行办法规范对象主要针对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此次《暂行办法》将规范对象扩至整个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的规定。《暂行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外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对于上述保险产品“开绿灯”的同时,《暂行办法》又特别提出:对于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同时提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暂行办法》还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设定了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例如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支持在线查询、投保、支付等保险业务全流程的实时处理能力。
 
  《暂行办法》还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安全、真实、准确、完整。保险公司应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造成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该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的等行为将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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