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知名商品被仿冒
原告方代理律师诉称,红星公司是一家生产二锅头的著名企业,其生产的红星二锅头系列白酒获得“北京名牌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等荣誉。2010年,红星公司推出的“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商品,广受消费者欢迎。然而红星公司发现,由七星公司生产的四款“御格”牌蓝瓶“北京二锅头”,在名称、包装和装潢均与自家生产的蓝瓶装“红星二锅头”高度相似,因此认为七星公司借助红星蓝瓶二锅头知名度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两公司产品产生混淆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红星公司产品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红星公司请求法院立即停止七星公司一切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停止销售带涉案商品,立刻收回已进入市场流通与同库存商品一并销毁,同时索赔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2万余元。
七星:专利被撤即停产
七星公司代理律师当庭辨称,公司此前确实生产过一批未申请包装装潢专利的“御格”牌蓝瓶装“北京二锅头”,但已被工商部门调查处罚。此后,七星酒业法人代表自行设计了蓝瓶二锅头包装,并于2012年8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
虽然该外观专利设计于去年3月3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撤销,但其间生产的“御格”牌蓝瓶二锅头仍是基于专利所生产的。同时,在专利撤销后,七星公司也随即停止生产蓝瓶系列产品。因此,七星公司认为,2014年3月30日前该专利产品包装属于合理使用,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收回和销毁市面流通产品和库存商品要求。同时七星公司代理律师称原告过度维权。
庭审中,红星公司出示了销售发票、荣誉证书、广告截图等,佐证产品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随后又将购自内蒙古、广东、湖南等地购买到四款规格的“御格”牌二锅头酒作为物证,与红星蓝瓶二锅头进行比对。因七星公司称还有物证准备提交,故审判长宣布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