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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加工企业储备量不低于15天
日期:2015-01-29 08:52  点击:31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要求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
 
     国家发改委明确商业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为满足连续生产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储存的原油,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以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原料短缺,减缓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供应的冲击。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
 
     指导意见设置了最低库存标准的合理标准,即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
 
     此外,国家发改委提出4条支持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的具体办法,包括简化项目审批、支持企业融资、给予资源配置倾斜、据实核算成本等。原油加工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所需原油资源,有关部门应在进行年度总量平衡时给予支持。对于加工进口原油的企业,可在核定进口额度时予以适当考虑。
 
     卓创资讯公司分析师高健认为,去年全年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已经达到60%,而且长远看对外依存度度要继续上升,整个国内市场对国际原油稳定供应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发改委在当前国际油价48美元附近出台此举,有意让企业抓紧提高储存能力和库存量,以确保国内长期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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