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城乡收入增长目标下调符合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各级政府应加大保障支出,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从各地情况看,仅有西藏将收入增长目标从去年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上调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陕西、江西、安徽、内蒙古的收入增长目标基本保持不变。其余26个省(区、市)均不同程度地下调了城乡收入的同比增长目标。其中,重庆、江苏、广东、上海、辽宁5个省市去年与今年均提出,当地居民收入增长要与经济增长同步或基本同步,但是这5个省市今年的GDP增长目标均较去年有所下调。
各省比较来看,吉林从去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下调至今年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5%左右”,下调幅度最为明显。其次是云南,再次是山西。此外,天津、青海、甘肃、宁夏4个省(区、市)同步下调了城乡收入增长目标各2个百分点。
对于今年城乡收入增长目标普遍下调,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认为符合新常态下经济形势的客观实际。他说,从经济规律看,经济增长与收入增长为正相关关系。在经济下行后还维持收入的高增长并不现实,反而可能更加挤压现阶段已经较薄的产品利润,使得产品价格更加缺乏竞争力。收入增长率虽然下降,但与以前相比,居民收入水平已经跃上较高水平。我国目前在世界上已经位居中高收入国家之列。居民收入增长很难再复制以前那种高增长的情况。发达国家的历程证实了同样的情形。不过一个有利的情况是,在收入增长放缓的同时,通胀水平也一同下降。这使得居民收入实际购买力水平的增幅要大于名义收入对购买力水平的提升。
数据也支持胡迟的观点。以较发达省份江苏为例,2012年、2013年、2014年该省GDP分别同比增长10.1%、9.6%、8.7%;城镇居民收入分别名义增长12%、9.6%、8.7%。
而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吕庆喆博士看来,影响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因素在于收入增长缺乏长效机制。首先,企业职工收入与效益协调增长机制虽已建立,但是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落实程度总体偏低,尤其是在外资、合资、私营企业中知晓率低、执行力度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有待建立。其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已经多年没有进行调整,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工资增长对临时性增资政策的依赖性较强。
此外,还存在部分结构性原因。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认为,随着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和反腐败斗争开展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收入分配秩序政策的实施,城镇中高收入户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将会明显下降;随着经济增速的下降,农产品物价水平将显著下降,这将降低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增长速度,直接拉低低收入户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产业结构发展不合理导致大学毕业生需求量增长缓慢,加之大学毕业生供给增加,两者共同作用导致大学毕业生工资增长乏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在收入增长目标回落的同时,政府应该增加保障支出,以稳定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和消费,这既可以采用减税的办法,也可以扩大民生开支。他还解释说,地方财政支出不仅是用来投资,还包括三公经费和民生保障性支出两大部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保障性支出必然随之增大,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在超出实际情况地上项目。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袁钢明表示,当前,经济增速持续减缓中出现了新的困难和风险。企业经营困难加重,利润由增变减;政府财政收入锐减,公共财政支出收缩;居民收入增速降低,消费增速减缓。新常态下,面对经济下行加重,应当从容应对,不走老路错路。应当注重扩大消费,把宝贵的公共财政资源用到增大社会保障尤其是新型城镇化农民转移进城的社会保障上,提高城乡广大居民消费能力,扩大市场需求。
当然,治本的办法还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陈光金认为,一是要继续加大力度,建立农民增收新机制,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二是要重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连续几年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问题。三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