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省司法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成都市内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每件补贴200-800元,办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400-1000元;省内成都市外办案,刑事案件每件补贴500-1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600-1500元;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800-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000-2500元。
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从约谈到调查、辩护,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经济的增长,补贴不足以保证支出,有可能影响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和办案质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晓林告诉记者,他们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实施8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新办法将办案补贴标准提高:成都市内办案补贴标准提高到刑事案件每件补贴500-13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500-1500元;省内成都市外办案,刑事案件每件补贴800-23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900-2900元;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200—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1700—3400元。“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可增加补贴。”王晓林表示。新办法规定,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批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
法律援助经费支出范围也适当扩大。新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在旧办法支出范围基础上,增加了“代书费”和“法律咨询值班补贴”。
新办法规定,此补贴标准仅针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案件,各市(州)应结合本地法律援助办案量、个案成本、财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具体标准。“授权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这为全省各市(州)制定更加符合自身情况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王晓林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