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实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逐渐融入百姓的生活,而形形色色的与网购有关的纠纷也呈急剧上升之势。如何打好“权益保卫战”,自然成了作为消费者的“网购族”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抢投”:当心只能干瞪眼
【案例】
2012年8月1日,一家网店挂出“花两元钱即可购买价值10万元小车”的“抢投”消息,称已将车款分成5万份出售,花2元钱即可以买到1个号码,当5万个号码全部卖空后,随机跳出号码的拥有者,就能以两元的价格获得汽车。唐小芹想碰碰运气。可数天下来,唐小芹虽参与了上百次“抢投”,网店也卖出18辆小车,但幸运却只降临到三个人头上。“这不是明显存在作弊吗?”唐小芹的帖子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
【点评】
“抢投”商品的最终归属,取决于时间。时间从第一个抢投者出价开始按顺序往后跳动,如果人数未达到商品份数,跳动便回到第一个号码。当最后一个参与人完成抢投,时间停止跳动,计时器累计跳动时间所对应的编号,即是“幸运交易编号”。故当商品即将达到目标参与人数时,可以通过时间跳动计算出大概的幸运号码,从而有了通过控制软件让自己人中签的可能。但网友要想戳穿“猫腻”并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提供证据。如果网友虽心存怀疑但无作弊证据,也只能干瞪眼。
“返利”:谨防只是镜中花
【案例】
2012年9月10日,一家网店为了吸引客户和促销,推出了购物返利活动,只要购买其商品,便给予10%的返利。通过浏览,卓芬发现其中恰恰有一款自己梦寐已久的笔记本电脑后,当即出手购买。但网店却对本应在一周内给付的1500元返利没了下文。卓芬几次催收,网店开始以生意太忙推托,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不回复网上质询。
【点评】
从民法角度上看,购物返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网店返利的前提是消费者购物,消费者一旦购物便属于条件成就。《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卓芬有权要求网店兑现。从合同角度上看,消费者依约购物,网店同意返利,彼此之间已经形成一个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网店难辞其咎。值得提醒的是,针对此类购物,消费者与网店的约定,至少必须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返利的条件与标准、返利的期限与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以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避免网店无限期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