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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许可证
日期:2010-10-17 08:14  点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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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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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海先策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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