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笔记本电脑在托运途中被人冒领。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货运公司赔偿失主3.6万元。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2年7月30日,他与一货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货运公司将7件笔记本电脑(每件内装两台)运往山东济南。在将笔记本电脑交付货运公司后,因联系不上买方,刘先生于2010年8月2日电话通知货运公司济南分部,要求该公司不要放货,并将该批笔记本运返北京。后来,货运公司告诉他已将电脑返京。
刘先生提货时才发现不是自己发的那批货。与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不成,刘先生便将货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电脑价款7.2万元。
货运公司则辩称,在接到刘先生通知不让放货前,曾接到自称刘先生公司的人的电话要求放货。货物确实丢了,且已报案了,但一直没有破案。另外,该公司要求承运的货物做贵重物品声明,但刘先生并没声明该货物为贵重物品,也没交保价费,所以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货运公司出具的运单具有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民事合同。作为承运人,货运公司应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承运货物丢失,货运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托运人是否上保险及保价,应由其自行决定,承运人无权提出强制性要求。货运公司送货时未核实收货人身份信息,导致货物被冒领,对货物的丢失存重大过错,故应赔偿刘先生的损失。但是,刘先生没证据证明其电脑价值,在诉讼中提供的出库单也由其单方自行制作,故不能作为证明货物价值的唯一依据。因此,海淀法院酌定判令货运公司赔偿刘先生3.6万元。
宣判后,货运公司主动向刘先生赔付了相应款项。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