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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贬值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当初所设计的一系列数值发生变化,虽经过专业的维修,外观达到了应有的视觉效果,但事故后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舒适性、行驶操控性等各方面的性能还是会有所降低,其性能也无法恢复到事前状态,车辆的安全系数及经济价值也会由此而降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十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使、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可见交强险条款已经明确将财产贬值损失归于间接损失。
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在司鉴实践中就“事故车贬值”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鉴定,所出具的贬值鉴定意见均被各级人民法院采信,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对其事故车贬值一案进行鉴定评估,并于2008年10月28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7000元,同时被告承担贬值鉴定费用2100元等。
鉴定查堪图
贬值案例
例1.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在2007年11月28日交通事故一案中,被告驾驶厢式货车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撞上正在等待红绿灯的原告车辆,当场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车辆受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给车辆造成的贬值未果。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车辆的贬值进行鉴定。2008年3月5日根据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于2008年3月18日出具贬值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事故对该车造成的实体性贬值为人民币17600.00元,最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例2.2008年6月28日晚原告驾驶宝马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即通知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该车由于事故造成的贬值未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原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进行鉴定。2008年8月21日根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记录,我公司于2008年9月2日出具贬损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该车的配件及维修工时费为257038.00元;由于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为60000.00元整。人民法院根据我公司出具的贬损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判决XXX保险公司赔付该车维修费用及由于事故造成的贬值等费用。
供应事故车贬值鉴定
日期:2010-08-19 09:32 点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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