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快递不让验货,快递丢了只能赔邮费,个人信息被快递公司泄露了只能无奈……今后,这些不合理的局面将改观。20日,青岛市消保委针对今年“3·15”投诉爆棚的“快递之罪”发布了2013年度第2号消费警示令,详细解读了3月1日起刚刚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新规,并从《办法》中对快递业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签字验收程序、丢失物品如何索赔等热点问题,为市民找出了4道免受快递业欺负的“护身法门”。
外包装若破损,要先验收
“3·15”前后,有市民向消保委称自己要求验货,但快递员因害怕物品损毁自己担责而拒绝验货。消保委表示,这一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争论的焦点。3月1日最新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这一纠结点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派件员应当主动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一般情况下,快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要先签字确认。如果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主动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同时,《办法》规定,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的快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先验收后签字”首次作为一项制度在快递行业被明确要求,今后市民再遇到纠纷,可据此向快递公司说理。
快件丢失当以物品市价赔偿
花20元快递一部手机中途丢失,因为事先没有保价,最多也只能赔偿邮资的3倍……“3倍邮资赔偿上限”几乎成了快递行业的“潜规则”,令许多消费者叫苦不堪。
新《办法》施行后,这条不合理的规定终于被废除。在赔偿方面,没有保价的快件丢失不再以3倍邮资作为赔偿上限,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泄露用户信息将受严惩
“快递单”作为记录客户详细信息的介质,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然而,近年来,快递公司将“快递单”出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新《办法》规定,凡是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的行为,必受到严厉惩罚,除了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应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载有个人信息的快件包装盒和包装袋丢弃前,应先把快递单撕掉,免得被别有用心的人捡到而造成信息泄露。
“无着邮件”保存半年以上
快递人员或者寄件人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运单信息有误或模糊不清,快件无法投递到收件人,同时又无法退回寄件人,变成了“无着邮件”。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如无法退回,“企业应当登记,超过六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由快递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
消费者在邮递物品时,要尽量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并保存好快递企业提供的运单号,万一出现信息有误的情况,可以通过运单号到网站查询,以防物品丢失。有关新《办法》的其他详细规定,消费者可通过查阅国家邮政局网站:http://www.spb.gov.cn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新《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在快递消费中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消保委咨询、投诉。记者王媛实习生段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