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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第一阶段: 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应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可按照标准SJ/T11363-2006、SJ/T11364-2006、SJ/T11365-2006、GB18455-2001的要求进行。 第二阶段: 进入重点管理目录(制定中)的产品必需确保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已被替代,或含量不超过限量标准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如有其它任何认证疑问,欢迎致电咨询我们:0755-81939970,13543272815(周小姐)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CE认证、FCC认证、SGS认证、ROHS认证、CCC认证等等出口认证。公司网站:http://www.ebote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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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2-07 00:00 点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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