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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检查费、修理费应分开标注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检〔2005〕2379号《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按照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必须把检查费、修理费分项标注,让消费者了解价格构成,而不能混合标价为“检修费”或“开盖费”。同时,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分开标注,减少维修服务部与消费者之间因没有预先约定价格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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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1-07 00:00 点击: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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