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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尺。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该标致是根据**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统一式样受用防水、防晒的反光材料制成,夜间产生强反光,24小时安全标志。其他车辆驾驶人看到此标志后,可预先采取避让措施,以取得其他车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交警的理解与关照,防止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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