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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债务律师:建设工程中的债务纠纷 唐山债务律师阐述:1999年7月1日,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二建)与徐州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徐州二建承建润发公司凤凰山康居小区8组团11#、12#楼的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2000年6月20日,徐州二建又与浙江省东阳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徐州工区(以下简称东阳七建)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东阳七建。东阳七建在施工期间,向蔡可振赊购建筑用黄砂。2001年4月9日,东阳七建驻该工地负责人李龙生向蔡可振出具了欠条,内容为:账已核对,共欠老蔡砂款17989.50元整,落款为徐州二建康居工地李龙生。工程完工后,东阳七建撤出了工地,但未向蔡可振支付欠款,蔡可振遂将徐州二建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州二建所谓的分包工程实为非法转包工程,其分包合同无效。李龙生给原告蔡可振出具的欠条是以被告的名义所为,所收的原告的建筑材料亦全部用于上述工地,原告有理由相信李龙生是被告的施工人员,故原告向此工地供应建筑材料而形成的欠款,应为被告所欠的货款。遂判决徐州二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可振货款17989.50元及自2002年7月8日起的利息。(详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2云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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