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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未公开民航基金依据败诉
日期:2013-09-28 09:25  点击:55
  坐飞机每次都要交50元或者90元的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有何依据,律师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后,将财政部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判令财政部重新对律师的这一申请做出处理。
  原告要求财政部限期公开信息
  王先生经常要坐飞机出差,因觉得“买了机票还要再交一笔民航发展基金很不合理”,于是,在2012年5月以撰写《政府基金改为特别税种的可行性研究》为由,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一个是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一个是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王先生称,希望通过信息公开看到上述两个文件,进而知道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依据。但是,财政部只给了一张《告知书》,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于是,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的告知书,判令财政部限期公开他所申请的信息。
  财政部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
  庭审中,财政部表示,在审查王先生的申请时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所以,财政部出具的《告知书》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是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财政部向王先生说明过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因此《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故应予撤销。
  北京市一中院判令,财政部应对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背景
  ●1992年3月 民航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正式在全国收鳃场建设费。从1995年开始,收费标准逐渐成为国内航班每人次50元,国际航班每人次90元。
  ●2008年 北京律师董正伟书面申请,要求财政部信息公开收鳃场建设费的依据和收支情况。之后财政部做出信息公开答复,称我国的民航机场仍属准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运营还难以完全市朝,需要收鳃场建设费政策的支持。
  ●2012年4月17日 财政部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办法,机场建设费的说法不再使用,统一称作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征收标准大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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