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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举步维艰 渴望削减不合理负担
日期:2013-10-12 13:35  点击:72
  进入9月,全国煤炭市场寒潮依旧,煤炭滞销、库存增加、价格持续下滑,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虽然8月份全国煤炭市场景气指数为-11.1,比7月份回升了13.2个基点,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举步维艰的煤企,还背负着沉重的税费负担。
  “目前市场低迷,煤企的日子很困难,税费负担比较沉重,现在吨煤税费支出高达138元,这不利于煤企走出困境,希望政府能够适度调整税费。”国内一大型煤企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数据显示,2012年,39家煤炭的税费高达1295.3亿元,净利润为939.7亿元,税费超过净利润355.6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税负过高很容易造成煤炭企业现金流短缺,发生财务风险。当下,绝大多数煤炭企业已经在“熬冬”,依靠借贷维持开支,税费负担沉重更是雪上加霜,减税势在必行。
  煤企税费负担沉重
  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过重问题,由来已久。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设立了25个税种,与煤炭企业相关的有21个,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因企业普遍反映税率过高,政府出台过退税和亏损补贴政策,但随着制度变迁,早已是名存实亡。
  前些年,国内煤价大幅上涨,迎来一轮又一轮的涨价潮。然而随着煤价上涨的同时,煤企税费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目前,除了延续的21种税外,我国煤炭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经行政部门批准的涉煤收费不少于92种。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40种,经营性收费6种,铁路、港口运杂费等46种。诸多的收费项目,有的是依照法律程序合规设置的,有的是一些特权部门、垄断行业甚至社会组织巧立名目设置的,如炸药安保费、铁路点装费、民兵训练费等等,企业疲于应付,苦不堪言。
  前不久,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神华集团、集团、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山东兖矿集团、河南煤业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等20家煤炭企业近4年(2009年至2012年)的煤炭税费负担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2012年,20家煤炭企业税负占全部营业收入的6.54%,略高于全国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其中,仅煤炭生产税负就占到煤炭销售收入的21.23%,比煤炭企业税负高出14.69个百分点。加上煤炭生产行政性收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4.0%,煤炭生产税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达到35.23%,远远高于我国的其他行业和国际同行业。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院长岳福斌认为,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是把“双刃剑”,不仅使企业不堪重负,而且也会影响政府。不仅影响了煤炭产业健康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并且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实行差别化税费政策
  煤炭税费制度具有很强的制度导向效果,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是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推动力量。
  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起,煤炭企业就一直在呼吁煤炭税费改革。去年,部分地方对煤炭企业实施了减免有关基金费用的政策。2012年国家能源局在总结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煤炭税费制度改革的建议。而不久前,国务院在研究部署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时明确提出,我国将推进资源税改革,强化能源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只是,这其中强调了煤炭税费改革对于地方财政增收的意义,煤炭企业能否因此减负仍是个问号。
  “前几年,煤炭行业处于发展上升期,政府征收一定名目的税费,有利于提高行业门槛,也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此前,董秘李荣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是,目前市场低迷,煤企的日子都很困难,税费也显得颇为沉重,这不利于煤企走出困境。政府或有必要对税费进行适度调整。当然,煤企并不是要依赖政策发展,但政策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吴吟认为,政府在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方面,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煤炭赋存条件千差万别,但煤炭产品面对同一市场、同一用户。煤炭生产的客观条件不一样,政府执行的是同一政策,对有的煤矿来讲肯定是不公平的,实行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很有必要。
  “政府应该实施结构性减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今年两会上,来自煤炭界的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就此发出呼声。他们希望政府能成立相关职能部门,从上而下地整顿涉煤税费,“清费”和“正税”并举,为煤炭企业减负,从而让煤炭产业得到健康发展。所谓“清费”,是指政府应全面清除各级政府越权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凡可通过立税收取的要全部立税收取,凡经济建设类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取消或改为资本项目;凡已有财政拨款的行政管理类收费全部取消;社会功能类收费可按全社会无差异规则处理。“正税”就是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复式计征,并按照煤炭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实行级差税率。
  部分煤炭企业税费改革建议
  晋煤集团
  对煤炭企业有些功能重复的费用,采取合并缴纳的方式,并适当降低税费比率,减少涉企收费种类,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煤炭市场形势和国有煤炭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低或暂停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提取比例,并对企业已缴纳的可持续发展等“三项基金”,加大返还力度,支持煤炭企业转型发展。
  郑煤集团
  继续维持煤炭产品13%的增值税率,或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办法,按一定比例返还煤炭企业。
  兖矿集团
  2008—2012年,兖矿集团共上缴地方政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4.45亿元。由于煤炭经济形势严峻,兖矿集团资金周转压力大,已无力负担此项基金。建议取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涉煤不合理收费,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山东能源集团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清费减税,推进税费综合改革,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伊泰集团
  现在煤炭售价持续下降,煤炭销售量逐步下降,利润空间大幅缩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量收取15元/吨,收费标准过高,大量挤占了企业利润。
  辽宁铁法能源
  解决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问题;提高煤炭增值税的抵扣力度,多出台减免税费的政策;减免井下艰苦岗位人员个人所得税。
  龙煤集团
  争取出台差别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销项税恢复到13%的政策问题;清理地方政府收费,降低企业负担问题。
  集团
  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过高、可抵扣的进项税又少,煤炭企业税负过重。建议将与煤炭开采有关的补偿成本、资源成本等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
  盘江控股集团
  建议进一步加大清理涉煤不合理收费力度,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制定差别化的煤炭税费政策及研究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合理征收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环境治理保证金等;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其它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皖北煤电
  对煤炭企业进行税收政策扶持。如扩大和放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实行煤炭产品增值税、所得税返还政策,取消不合理税费等相关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煤矿整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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