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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拟重解城市土地归国有
日期:2013-10-21 10:12  点击: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否定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包括《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的第47条,正在研究重新解释《宪法》第十条中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条款,为重新修改《土地管理法》做铺垫。
  “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仅仅修改了第47条,即修改土地补偿标准,但这一修改是逾越了土地界限而做的修改,所以是不成熟的修改。”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告诉记者。
  在被问及令人期待的土地流转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是否会有突破时,国务院法制办一位人士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分析道:“实践中滞后的土地制度改革形式,让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创新不容乐观,十八届三中全会只会深化十七届三中全会土地改革精神,即继续要求鉴定征地范围,而令人期待的土地流转也仅仅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改革,并不会有较大的突破。”
  解释《宪法》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对《宪法》第十条进行解释。具体来说就是对宪法第十条进行一个静态和动态的解释,1982年的宪法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决定的,其中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已经不符合现在的情景,我们正在探讨相关理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或是未来发展方向,具体还未决定。”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第十条内容是:“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非公益性用地怎么办?若采取补偿的形式来征收非公益性用地,不符合宪法。若直接允许非公益性用地进入市场,这与《宪法》的城乡二元制二律背反。《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仅仅是着眼于补偿标准,并且这个补偿标准还是没有厘清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所以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从原则上否定了《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蔡继明告诉记者。
  2012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在时任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并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的修订主要集中在第47条,即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了修改。
  “现实中征地的主要矛盾是征地范围过宽,即突破了法律所赋予的公共利益范围,而要缩小征地范围,就涉及集体土地如何入市的问题,这是目前改革的难点。如果这一点不能突破,那么就只有退而求其次,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对记者表示。
  当前缩小征地范围的关键在于征地制度改革,但难点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鉴定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是修改征地补偿标准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这个不修改,如何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呢?下位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又如何突破?”蔡继明分析到。
  土地制度创新暂不会突破
  “这种改革的发展过程正好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城乡一体化是一致的。只有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界定完毕,才可以讨论补偿标准,只有确立好征地范围,才能谈论征地补偿标准。被人寄予厚望的土地制度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并不会有新的动作,仍然会延续过去5年的改革路径。农地流转并不是关注的重点。”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业内人士仍然对土地制度改革持乐观态度。
  “全国人大拟准备对《宪法》进行重新解释,如果这一决定能够真正执行,将‘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重新解释为‘城市的土地可以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那么这将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大创新点,也是改革的起点。”一位分析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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