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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利润上缴比例
日期:2013-11-17 08:56  点击:81
  近日,有媒体报道,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将提高至30%。现今国企按照规定应上缴多少利润?依何规定,又实际上缴多少?本文依据公开报道,梳理国企上缴利润的历史与现状。
  五类上缴比例 最高20%
  依据财政部规定,2012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共计963户,其税后利润(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的收取比例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垄断特征的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5%;
  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0%;
  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新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5%;
  第四类为政策性公司,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从2012年起,中国烟草总公司税后利润收取比例提高至20%,可被称为第五类。
  2013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未来三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继续提高。“十二五”期间,将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表示:“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到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观点更为激烈:“一般央企的收取比例应该达到50%才行,像中国烟草总公司这种公司,甚至应该达到100%,否则国家办国有企业有何意义?”
  “国企上缴利润90%返回国企使用”
  据新京报报道,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财政决算,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970.68亿元,而同年的国有企业利润为2.1万亿。不仅如此,上缴利润中的9成又返还给国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曾表示:国有企业是全民的企业,现在国有资本上缴利润比例较低,而且上缴来的利润90%又返回到国有企业中去使用,这是不恰当的。
  同年,北京国企上缴利润26.4亿元,但“这些钱基本都返还给了企业”。北京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学兵表示,国企这么大的盘子,才上缴了20多亿元的利润,而这些钱又全部返还给了国企,这说明国企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2008年前只纳税不上缴收益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收支两条线。在利润全额上交的同时,如果企业需要用钱,则由政府拨款补贴。
  1994年,我国停止国有企业利润上交。据人民日报描述: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再加上国企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这一停就是13年。
  直到2007年,国有企业才恢复上缴利润。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提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3个月后,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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