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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
日期:2013-11-20 11:07  点击:36
  草案中还提及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医保定点结算范围。

昨日,《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商报记者注意到,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导向是:破解老龄化面临的机构养老难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草案中还提及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医保定点结算范围。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显示,《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施行15年来,上海市养老机构从350余家发展到630余家,其中,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有330家。床位总数从1.3万余张增加到10.5万余张。然而,这些资源依然不能满足全市养老需求。
 
  从经营性质来看,养老机构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目前前者在申城养老机构中为“多数”,只有少数几家为后者。“但从养老机构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来看,营利性养老机构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市民政局局长施小琳说。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在优惠政策方面,《条例(草案)》提到,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
 
  施小琳认为,要鼓励民间资本、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产业,必须破解一个瓶颈,就是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过高。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相适应的资金,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和设施设备、场地。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补充了一个条件——床位数在10张以上。
 
  而《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第8条提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换言之,实施多年的“建筑面积达到1250平方米”,或将不再是申城开办养老机构的必备条件。降低了开办门槛,养老机构就可能家庭化和小型化。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养老机构依法享受税收和经营性收费优惠。其中,养老机构适用水、电、燃气、电话,均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的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
 
  在医疗资源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纳入城乡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
 
  此外,在补助和补贴方面,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符合本市建设标准和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符合本市建设标准的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养老床位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或者资助;根据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运营补贴;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补贴;对投保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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