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国内首部民间融资条例明年3月实施
日期:2013-11-23 09:38  点击:46
  中国首个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22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即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2周年之际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主要规范了民间融资相关行为。其中绝大部分的内容今年9月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时曾有过披露。譬如,根据《条例》,温州将首次对大额民间借贷采取强制备案制度,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或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的应当备案。此外,此前曾招致热议并被认为是最大亮点的“48%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终究未出现在《条例》中。
  目前,温州已开始起草配套细则,届时将一并实施。
  肯定非金融企业
  临时调剂性借贷
  从此次《条例》看,最大的亮点无疑是首次完整地对民间借贷进行了定性和规范。此前,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
  而在温州活跃的地下金融中,除了个人借贷,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亦暗潮涌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时控制金融风险,有必要对非金融企业间临时调剂性借贷予以肯定,并对借贷资金来源作出限制。
  为此,《条例》也将民间融资界定为“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非金融企业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出借人应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防止企业间的借贷演变为以放贷为主的资本游戏。
  此外,《条例》明确对民间借贷实行备案制,以掌握其运行动态尤其是风险状况,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民间借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将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2011年的温州民间金融危机,一方面折射出民间融资隐患预警、防范之难,也暴露了相关部门的缺位。在国务院确定的温州金改12项任务中,最后1项便是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对此,《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进行监测、管理,它和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将建立民间融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民间融资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应发出预警;发现民间融资当事人存在风险隐患,可采取约谈、风险提示、责令纠正、公布名录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民间融资行为的查处职权,包括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并提供材料;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伪造的文件、资料依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等。发现民间融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
关于网站  |  普通版  |  触屏版  |  网页版
03/28 16:57
首页 刷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