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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藏风险,须加大监管力度
日期:2013-11-26 12:40  点击:51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网络贷款、比特币……受到广泛关注.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下,基金公司是行动最为积极的一波,无论是一炮而红的余额宝,还是倍受争议的百度百发,或者微信支付或将推出的理财计划,背后都有基金公司的身影。基金公司并不如互联网公司这般在前台吸引眼球,却是互联网金融背后最积极的探索者和实践者。
 

互联网金融藏风险
 
  银行业人士对于互联网金融仍有相对谨慎的态度。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谷澍表示,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暗藏的风险也值得关注。他举例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客户真实身份的核实不够,支付的安全级别相对较低。此外,P2P平台在承担资金中介和担保方面,没有严格的资本金约束和监控。
 
  余额宝目前规模已经突破1000亿元。在昨日论坛上,余额宝背后的货币基金管理方天弘基金副总经理周晓明说,余额宝对于银行业务没有什么冲击。另一会场上,中信银行行长朱小黄说,余额宝给银行带来的问题和冲击并没有外界描述的那样大。工行副行长谷澍也说,这对银行的冲击并非不可接受的。不过,双方在具体业务上的一致表态,并非双方在互联网金融上的看法一致。
 
  在银行人士看来,互联网金融有不少是在突破规则,实现“监管套利”。谷澍说,国内监管体系主要还是机构监管,对互联网监管比较弱,形成了互联网企业的套利空间。他称,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展跨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有必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
 
  加大监管力度
 
  “功能监管”是以企业行为而不是主体为标准的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此前在基金法修订等环节中屡次被提起,被认为是金融混业时代的监管方向。他举例说,如果开展贷款业务,无论是银行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应该建立资本金、损失、拨备、征信管理制度;如果开展存款业务,都应该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资本金和存款准备金制度将对机构开展存贷款业务构成约束,比如按照10.5%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简单类比,一家机构放贷1000亿元,理论上应有105亿元的资本金。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监管,不少互联网企业将面临沉重的资金压力。
 
  银行业人士也呼吁建立“功能监管”,防范监管套利。国内监管体系主要还是机构监管,对互联网监管比较弱,形成了互联网企业的套利空间。“功能监管”是以企业行为而不是主体为标准的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此前在基金法修订等环节中多次被提起,被认为是金融混业时代的监管方向。专家举例说,如果开展贷款业务,无论是银行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应该建立资本金、损失、拨备、征信管理制度;如果开展存款业务,则都应该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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