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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要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日期:2013-11-26 12:41  点击:38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作出全面规范。条例要求,全国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地标”,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尝公园等设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公务接待将推社会化改革
  《条例》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并接受监督。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接待单位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强化公务接待管理。要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条例》提出,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政府非税收入禁转到工会等账户
  《条例》指出,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财政部门要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产地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要开展“十面监督”
  《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开展民主生活会监督、办公厅室督查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差旅出境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条例》提出,严格差旅和因公出境的审批。国内差旅的人数和天数,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的团组数量和规模都要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条例》要求,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也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食宿方面,《条例》要求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住宿和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而因公出国则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收受礼品也被全面叫停。《条例》规定差旅人员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因公出境也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出国期间,《条例》要求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公务用车
  公务员出行可发放交通补贴
  《条例》提出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执行定向化保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配备的专车也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条例》提出,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可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但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执法执勤用车除特殊工作用途之外,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办公用房
  政府办公楼禁配建大型广场
  《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尝公园等设施。此外,《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并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条例》规定,违规拟建的办公用房必须坚决终止,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必须立即停建并予以没收,超标的办公用房,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其中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都必须按照规定审批,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
  会议接待
  不得超标邀请明星参加活动
  对于会议活动,《条例》提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宴请、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以及发放纪念品的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而各种套柔议资金的行为也被禁止,例如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条例》提出,不得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培训经费中也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不得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和旅游活动。
  未经批准,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也被禁止,各类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赛会也要严格控制。经批准的类似活动也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标邀请名人明星参加活动。
  公务接待方面,《条例》提出,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接待、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并将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据接受审计。
  《条例》明确指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此外,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并将以上场所推向企业化管理。
  《条例》还提出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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