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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改革在即 医保定额支付整合药价竞争
日期:2013-11-29 14:37  点击:49

近日,国家发改委对外表示,将重点对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六大行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关注。在近期召开的多个会议上,发改委有关人士都强调医药价格改革会成为未来的重点工作之一。

 

药价改革并不是新鲜词汇,但近期有关药品“基准价”、“二次议价”等价格热点问题在行业逐渐升温。一方面,过去最高零售指导价的管理方式逐渐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另一方面,公立医院改革、国家医保改革等进程的推进也要求在药价管理端进行革新。

据记者了解,制定医保支付“基准价”是当前最热门的内容。一年来,国家发改委有关官员在各个场合吹风,2014年有望在部分试点地区进行试点。但从宏观层面看,该政策实施的条件仍然欠缺,具体包括与医保关系的梳理、价格制定依据和标准等。

药价改革在即

据记者了解,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卫计委先后在北京、江苏泰州和杭州召开了有关药价改革和药品招标座谈研讨会。

据有关参会人士透露,总体来看,药品降价未来仍是卫计委和发改委药品管理的主要思路。具体来看,发改委继续以调整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为主线,协同其他部门在支付、招标等领域进行改革;卫计委则将重心放在药品招投标等环节,通过招标政策来降低药品价格,比如原研药和仿制药同台竞价,分组竞价层次合并,减少招标数量等。

有消息称,发改委在相关会议上还提出,将针对药品质量差异制定鼓励政策,按成本测算确定一批高价药,并降低部分高价药的最高零售价,同时提出“基准价”改革药品加成的新思路。

实际上,药品价格管理确实已经到了改革的关键关口。此前发改委有关官员已经明确表态,对药品执行最高零售指导价的思路,与当前药品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有一定差距,需要酌情进一步调整管理方式和思路。

在一系列设想中,药品“支付基准价”或“支付指导价”有可能成为最大的改革环节。按照上述杭州会议传出的消息,“基准价”的核心是通过对药品实施医保定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

而在医院端口,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二次议价”,也成为近期讨论的焦点。但国家卫计委此前已经多次强调,不允许医院在药品招标之后,仍通过“二次议价”降低药品价格,近期卫计委下发对全国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察结果中,更直接对个别地区存在的“二次议价”行为进行点名批评。

“当前来看,发改委希望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卫计委重点在规范药品购销环节的各种问题,而药品价格管理改革作为新医改多条主线的交汇处之一,需要各部门更好地协调和配合,也需要在更高层面进行定调。”国药控股高级研究员干荣富如是强调。

定额支付设想

从宏观层面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医药行业各主管部门目前仍处在管理思路的梳理和调整阶段。新医改以来医疗健康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能否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取决于今后是否能理出新的合适的管理方式和思路。

药品价格关系到消费者、医院、医保资金和药厂等多个主体,药价改革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新医改过程中上述主体的直接利益产生巨大影响。据记者观察,除了药品招标之外,当前业界较为关注的是药品医保定额支付政策的制定。发改委已多次在公开场合透露,今后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将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的管理思路。

但从记者多方了解到的情况看,这一政策仍在设想阶段。一方面,定额支付的标准难以制定。干荣富认为,当前国家尚不具备该政策的实施条件,比如药品成本方面的调查数据仍不够充分,不同企业的药品确实存在不同的质量水平,支付的标准需要更多数据支撑。另一方面,也有企业人士提出疑问,支付标准的制定主体,应该是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医保部门还是其他?同时,定额支付政策实施之后,患者的负担是否会增加?医疗服务水平是否会下降?医保资金能否实现收支平衡?

“支付指导价目前仍停留在设想阶段。”干荣富说,发改委曾多次就该政策的制定向行业企业家和专家进行内部探讨。大家普遍认为,在当前我国现有医疗卫生体制下,推进该政策的难度太大,建议先行试点。

记者了解到,我国将在陕西、重庆、青岛和河南4省市选择地市进行临床路径和支付指导价等方面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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