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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开中资行先河:订立“生前遗嘱”
日期:2013-12-25 09:05  点击:49
  碰到系统性风险自行解决不求助政府


或许是巧合。市场才刚刚热议“设立民营银行需订立‘生前遗嘱’”,拟订立“生前遗嘱”的字样即首次在国内的上市银行公告中出现。
  招行昨日公告称,该行董事会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授权总行分管法律合规事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该行应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招商银行2013年度“生前遗嘱”及未来与之相关的年度更新文件。对于更进一步内容,昨日晚间招行并未给出详细披露。
  防止银行冒进
  银行订立“生前遗嘱”在海外市场并不新鲜。早在去年7月,美国监管层已经要求包括高盛、摩根士丹利、美国银行在内的124家金融机构立过一个“生前遗嘱”。而其依据就是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资产超过2500亿美元的总计100多家金融机构均需提交“生前遗嘱”。首批被要求在美国东部时间7月1日前提交“生前遗嘱”的银行包括美国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高盛等。
  某外资行相关人士昨日告诉上证报记者,“生前遗嘱”设立目的是银行在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时候能够通过分拆、清算而自行解决问题,防止其凭借“大而不能倒”而采取冒进举措。“主要是防止雷曼事件重演,当时雷曼兄弟突然倒闭使得美国整个银行体系瞬间陷于瘫痪,政府被迫出手援助。”
  值得注意的是,本月19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董事会通过了《中国银行集团恢复与处置计划(含在美机构处置计划)》的决议。中行介绍,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中国监管机构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同时,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行在美机构应向美国监管机构递交处置计划。
  “中国银行此项计划实际上与招行此次宣布订立的‘生前遗嘱’类似。”在这位外资行人士看来,对于在美国市场耕耘已久,拥有较大资产规模的中行、招行根据相关法案,订立“生前遗嘱”并不意外,而该计划的设立也将有助于增强银行风险与管理能力,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与存款保险制度互补
  截至目前,监管层并未明确对现有的中资银行提出订立“生前遗嘱”的要求。不过,在上月提出了设立民营银行需“订立生前遗嘱”的原则提法。
  11月25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提出,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设立民营银行。
  就此,银行人士解读认为,“生前遗嘱”就是要求民营银行设立前就要安排好未来破产倒闭的处理办法。这一办法要求银行作出说明,在没有纳税人救助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无力偿债面临倒闭,将如何处理处置。
  “即便以后在国内银行中推广开来,预计每家银行对于设立‘生前遗嘱’的预案也可能会存在差异。”上述银行业人士认为,设立“生前遗嘱”的意义在于,如果以后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政府能够按照其所设“生前遗嘱”的规划来进行强制干预,比如及时拆分等方法来避免潜在风险,避免“银行犯错、储户买单”。
  而就“订立生前遗嘱”与“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间的关系,一位银行人士认为,这些都是防范和规避银行风险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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