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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基金公司股东条件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3-12-28 09:54  点击:25
  国务院近日下发《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条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认为,与之前参股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相比,国务院批复有三个较为明显的变化:一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士可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的股权,可以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和非主要股东,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肯定了人力资本在资产管理行业中所起的核心作用;二是取消对股东组织形式的限制,也不再要求持续经营3个以上会计年度,为各类主体进入基金行业提供更加便利、均等的条件和机会;三是从消极条件方面,提出了对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要求,防止不良机构和个人控制基金管理公司。
 
  邓舸表示,证监会近期将结合前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修改完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具体细化落实相关规定,推动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发展壮大,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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