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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已威胁金融体系稳定
日期:2014-01-27 09:03  点击:42
  随着中诚信托 “诚至金开1号”到期日2014年1月31日的日益逼近,募集资金规模高达30.3亿元的信托计划能否最终以刚性兑付结局,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市场的一大悬念。不管最后结果如何,考虑到刚性兑付潜规则已经初步具备了系统性风险特征,打破刚性兑付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必然要求。

刚性兑付是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财富管理产品运行的一大潜规则。不仅是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还有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刚性兑付事实上已经背离了金融产品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要求。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既不能承诺信托计划收益,也不能履行信托计划正常损失的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时,也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但在过去几年金融市场曾发生的若干信托计划兑付危机中,相关金融机构最终均对风险进行完全兜底,以事实上的刚性兑付,否定了金融市场投资的风险收益匹配原则。之所以会出现刚性兑付,主要是因为产品销售过程存在误导,避免产生金融机构声誉风险,防止兑付风险扩散蔓延等等。
 
  目前来看,刚性兑付已初步具备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特征。一是刚性兑付与庞氏融资遵循同一演化路径。庞氏融资发展前期也沿袭刚性兑付规则,不管收益率多高,都要按照事先约定兑付本息,完全无视金融投资事实上存在的风险。在这一点上,信托产品刚性兑付与庞氏融资并无实质差异。二是充分掩盖实体经济运营风险。很多信托计划产品对应资产为实体企业与项目,本身存在很大经营风险。而刚性兑付虽然能够暂时掩盖实体经济运营风险,但不能阻止其向金融领域进一步传导与扩散。三是刚性兑付牵涉面广。目前已出现兑付危机并进行刚性兑付的风险案例,均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四是刚性兑付降低金融机构项目管理动机。以通道业务为代表的跨行业金融合作,依据合同约定没有一家金融机构需要承担法定的赔付风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金融机构加强项目管理、及时进行风险处置的主动性,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五是打破刚性兑付短期内或将引发系统连锁反应。一旦刚性兑付被打破,金融市场以借新还旧为特征的信托计划发行规模将骤减,发行收益率也将急剧上升,并很快影响到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链条,进而危及正规金融领域和金融市场流动性,有可能进一步演化成局部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正因为刚性兑付初步具备系统性风险特征,一旦出现信托兑付危机,相关金融机构不得不进行兜底,虽然能够暂时停止兑付风险传染与扩散,但并不能真正缓释相关金融业务本身所隐藏的高风险,反而会助长业务规模非理性增长与金融风险进一步聚集,加剧实体经济运行“空心化”问题。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长期稳定角度出发,需要进一步规范信托计划等影子银行产品发展,强调相关金融机构的尽职责任,完善金融产品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杜绝销售误导,切实打破刚性兑付潜规则,合理引导实体经济融资行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投资者风险自主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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