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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推迟 被指再造所有制不公
日期:2014-02-15 08:47  点击:35
  随着又一次被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的重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在马年伊始再次“爽约”。截至2014年2月,草案稿尚未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
  住房公积金修法已经连续两年推迟。2012年、2013年两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草案稿”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不过,受制于强制缴存、扩大缴存面、用途监管等方面的利益纠葛,致使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未能如期完成。
  住建部内部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约为全国城镇职工的78%,但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约为20%,这意味着近80%的民营企业职工未有住房公积金覆盖。因“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差距”,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因“所有制”而造就的“不公平”。
  再度延迟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针对《条例》修改提出的要求是,“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今年还要继续做,仍然是重点工作。”2月13日,一位不愿具名的住建部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已被列入住建部2014年重点开展的工作之一。
  这已经是《条例》连续第三年被列入住建部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范围。2011年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明确提出,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条例修订的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是这一工作在2012年6月时,并未如期完成。于是,在2012年年底,住建部再次明确提出,2013年要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但是,截至2014年2月,住建部并未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相比于2012年、2013年两年提出明确的时间结点,在部署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要工作时,住建部部长姜伟新针对《条例》修改提出的要求是,“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北京 、天津 、山西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士均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他们都表示,2012年、2013年住建部都以不同形式就《条例》的修订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多次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多次研讨会,但均未有最终定论。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2010年,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提出在保障房建设资金领域,引入住房公积金结余作为中长期建设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修法随之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具体修订工作由住建部公积金监管牵头,住房保障司、房地产监管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协同进行。
  “扩面”争议
   “对于‘扩面’的思路,不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国有经济成分占比较高的省份,对于‘扩面’没有太大的抵触,但是,对于民营经济占比较高的地区,就比较担心通过立法强制扩面之后,可能会加大企业特别是民私营中小型企业的劳动保障负担。”
  据了解,修订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多个方面,除国务院已经批准试点的“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外,还包括“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强制缴存”“完善提取制度”等方面的探讨,但是,除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争议较少外,在其他领域中央部委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争议颇多。
  2013年12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多位与会人士告诉记者,在部署《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时,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强调了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扩大缴存范围、二是完善提取制度,并要求尽快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然而,“扩面”的争议却自始至终贯穿于《条例》的修订过程当中。所谓“扩面”,即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由于在设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初,仅将三险确定为强制缴存,“一金”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商定缴存,不属于强制缴存范畴。
  在接受全国人大关于住房保障专题询问时,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作为房改之后城镇职工购买各类住房的保障条件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一直存在覆盖不够完全的问题,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之一,住建部已经把包括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在内的多个方向,作为未来住房公积金改革的主要方向。
  “但是,对于‘扩面’的思路,不同地方政府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国有经济成分占比较高的省份,对于‘扩面’没有太大的抵触,而对于民营经济占比较高的地区,就比较担心通过立法强制扩面之后,可能会加大企业特别是民私营中小型企业的劳动保障负担。”一位曾参与住房公积金修法的专家告诉记者。
  所有制不公
  “结合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需要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
   “1999年出台的《条例》,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主要是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而设立的,但现在,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问题,也有了强烈的诉求,在这样一部规章中,如何既体现公平性,又不出现简单‘一刀切’的问题,目前难度较大。”前述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表示。
  但是,因所有制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公”现象,也有日趋扩大的倾向。住建部内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已经覆盖了约78%的城镇职工。但是,在对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这意味着约80%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
   《人民日报》刊发文章称,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差距较大。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的缴存水平远高于民营企业和非垄断行业,《人民日报》的文章强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一种体现。
  对此,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全国人大专题询问时表示,“结合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需要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也涉及了不同行业、所有制之间缴存公平性的问题。不过,上述参与修订的专家告诉记者,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设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条例》,是否划定、如何划定统一的缴存比例,均有较大争议,目前尚无定案。而这也是修法争议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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