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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有条件免收个人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日期:2014-02-15 09:00  点击:33
  银监会、国家发改委14日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于银行业收入的冲击不大,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促进银行服务价格市朝。
  免除部分收费
  银监会创新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事宜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细化了对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突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定价,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不合规等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理的法律依据。与《办法》配套下发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保障知情权和选择权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代缴代扣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问题,《办法》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按“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针对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的现象,《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认理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
  《办法》强调银行应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知晓银行服务价格信息,保障银行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规范价格信息披露方面,《办法》从信息披露渠道、告知义务、公示内容、合同条款四个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对强制客户接收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基本覆盖了目前投诉反映较多的问题。在保障客户选择权方面,《办法》规定,银行在客户确认接受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银行应及时终止服务,保障客户选择权。例如,两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新规有助于降低银行客户的负担,满足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并减少争议和纠纷。短期内银行的业务收入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从长期看将促进银行业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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