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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9月1日前满六岁”入学限制拟取消
日期:2014-03-19 09:16  点击:52
  昨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成都举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第二次审议稿)提交会议审议。第二次审议稿提出,义务教育免费范围扩至作业本,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贫困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同时,第二次审议稿还取消了年满六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当年9月1日前”的限定,并把“完成义务教育”纳入,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大班”变“小班”
 
  针对目前我省出现的义务教育学校超规模办学和大班额现象较为严重所引发的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质疑等问题,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每个班级的学生数不得超过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人数,学校逐步实行小班化教学。”
 
  入学不得考试
 
  第二次审议稿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不得将学校分为或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严控作业和考试
 
  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严格控制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不得增加课时和教学难度。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学校门前必须设“斑马线”
 
  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斑马线等设施和标志;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负责疏导交通。
 
  就近入学信息公开
 
  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的服务范围。学校应当按照服务范围对口接收学生,招生办法和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公办学校跨服务范围组织招生。民办学校应当将报名时间、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录取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法制和心理纳入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体检,确保教师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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