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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新规范
日期:2014-03-25 08:48  点击:36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辟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的规范化通道,为理财业务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机衔接创造了更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自2004年2月2日中国光大银行(601818,股吧)发行国内首款理财产品—阳光理财外币A计划起,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开启了它的漫漫征程。历经10年发展,理财业务已经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的星星之火演变为席卷整个金融零售版图的燎原之势,成为街头巷尾庶民百姓享受零售金融利率惠民政策的重要渠道。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10万亿元,理财资金也已成为连接广大居民储蓄和实体经济融资的重要工具。此前,由于各种因素制约,银行理财一度缺席债市。这一次,中央银行发布《通知》,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地位,规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的行为,对于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的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人结构、完善市场交易相关机制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通知》全文共十七条,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条件、相关程序及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和相关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而言有七个方面:
  一是定性。《通知》界定了理财作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中间业务的产品性质,具体而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为按照与委托人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并由托管人进行独立托管的理财产品。这一定位,明确了银行在理财业务中承担资产管理者和投资服务提供者的属性。
  二是正名。《通知》确认了理财产品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身份,理财产品应以单只产品的名义开户,实行独立的投资管理,进行单独建账和核算,并委托托管人独立托管。这是中央银行首次认可理财产品作为银行间市场独立机构投资人的身份,也是《通知》最大的亮点。
  三是开户。《通知》规定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申请开户应以单只产品的名义,并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开展理财投资管理业务,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一一对应,每只理财产品账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这对于杜绝饱受诟病的理财产品“资金池”模式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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