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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理财亟须法律规范
日期:2014-03-31 08:34  点击:31
  曾几何时,一股“创投风暴”强势登陆中国,“PE潮”席卷大江南北。而就在创投业迅速做大之时,一些机构却凭借“合法外衣”行非法集资之实,所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一度层出不穷。而众多不明就里的投资人,最终因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血本无归、维权无门。
  创投骗局吸金2亿元
  今年3月17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梅晓春等四人集资诈骗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随着庭审的进行,金源鸿基所谓“高科技企业上市前募资入股”的幌子被一点点撕破。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梅晓春于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在大庆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芜湖联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拥有股份且投资项目收益可观,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这些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
  金源鸿基是如何诈骗的呢?第一个报案的事主肖先生表示,当初与其签订投资合同,主要是看中其宣传、资质和稳赚不赔的条款。
  据了解,金源鸿基“镀金”有术。2006年,该公司高调入驻北京金融街(000402,股吧),并在随后几年连续参加北京金博会,并利用北京发改委的备案资质向投资人宣传其创投理财项目。此外,梅晓春个人身上的光环也很多,其曾获“2007年获中国本土创业投资十大品牌荣誉”、“改革开放30年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管理十大领军人物”等称号。2010年10月,金源鸿基公司被选为“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常务理事单位”。
  除了这些闪闪的光环,让投资人最为心动的是其理财产品的条款设计。该公司的理财产品回报率高达15%-20%,且合同最后都有手写的补充条款:“合同期满时,如果投资项目未上市,乙方(金源鸿基)按投资额的140%为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投资人的全部股权”。“从表面看,投资该公司是稳赚不赔的;也就是这条回购条款,把我们套牢了。”肖先生说。
  那么,这个骗局何以延续6年?投资了50万元的李先生说,一开始,公司收取投资款后,每次到期都有高额利息拿。后来,高额回报快到期时,公司往往以没有流动资金、项目启动推迟等为由“稳住”他,并极力劝说他不要撤款并转投其他项目,再签合同。就这样,直到2012年8月,北京西城警方从公司里将梅晓春等人带走,李先生和其他众多投资者才发现自己被骗。
  跑路频发维权困难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PE)。2005年前后,一大批创投企业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创投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众多的投资者也如潮水般加入到这一股权投资的“淘金浪潮”中来。
  然而,并非所有创投公司都赚钱。据记者了解,金源鸿基对外所称的四个投资项目,或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经营期限到期,其原来所持的渤海银行股权也于2010年被梅晓春抵押出去。
  随着投资风险显现,创投公司跑路的现象近期频频发生。
  在金源鸿基公司案件开庭前,3月14日下午,中宝投资网忽然发布公告称,“中宝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衢州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后续消息待发布。”就在中宝投资宣布暂停运营的第二天,深圳元一创投跑路,平台老板卷款30余万元。此时距离其正式上线运营不到两天,其跑路时间之快令业界哗然。“它官网上关于自己的介绍和另一家网贷公司的介绍一模一样,一字不差。”一位投资者在网上称。
  而就在几天前,北京一家发行集合理财产品为业务的公司中欧温顿基金也发生跑路。中欧温顿老板卷款4亿元而不知所踪,令购买了类似公司产品的投资者如坐针毡。
  创投公司跑路,最焦急的自然是投资人。17日的庭审上,到庭旁听的30来人,其中2/3已头发花白。投资人韩女士说,有位老太太瞒着家人投资了100万元,直到死钱都没有拿回来。
  据了解,此案受害者多达400多人,分布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包括大学教授、退休将军、政府官员、知名演员等。金源鸿基要求客户出资不少于5万元,而被害人被骗最多的将近200万。办案人员表示,涉案的几亿元赃款,追回“不乐观”。
  本案主诉检察官陈禹橦说,一般正常的投资有真正的投资项目,而本案并未实际存在投资。其次,投资是有风险才有收益,而梅晓春等人向社会公众承诺了保本付息的方式,明显违背了一般投资代理的原理。任何一种宣称一定能保本付息且没风险的投资活动,基本上都是以投资为名以非法集资为实的活动。因此,该案是刑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对象。
  也就是说,类似的案件将实行先刑后民,投资人要想获得赔偿,需要在刑事案结案后提起民事索赔。
  廓清法律模糊地带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几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成为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自此之后,全国各地大批创业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
  陈禹橦表示,该办法对是否监管、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他认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创业投资活动的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监管模式等内容,使创业投资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对于很多投资人是听信了“在发改委备案”才上当的这一说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备案只是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了应当提供的信息而已,不要把这种行为和政府的审批、政府的核准、政府的担保、政府的保证混同起来。
  刘俊海建议,监管部门加大对投资理财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把适当的投资产品,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真正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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