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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为何行不通
日期:2014-04-18 08:55  点击:49
  2003年,时任中房集团董事长的孟晓苏给国务院写了一封信,建议建立“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即所谓的“以房养老”保险。这个建议得到当时国务院主要领导的肯定批示。之后,“以房养老”保险陆续获得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高层领导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支持。2007年,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的支持下,孟晓苏还创立了一家新的保险公司(即幸福人寿),致力于开发“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是第一次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提出要求,意味着“以房养老”保险终于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由此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但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至今,已经过去了半年多时间,“以房养老”保险仍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局面。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会这样?现有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为什么行不通?
  认为现有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不可行的人主要集中于两点:第一是所谓的70年房屋产权问题。第二是来自所谓传统观念的阻力,即老年人都愿把房屋传给子女,而不愿参加这种保险。
  早在2013年9月下旬,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主办的一个关于“以房养老”保险的专题研讨会上,笔者就发言指出:现有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是不可行的,原因既不在于所谓的70年的房屋产权问题,也不在于所谓传统观念的阻力,因为这两个因素都是可以改变的,不可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机制设计有问题,在于不可变的铁的经济规律决定了其必定不可行。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明确现有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究竟是怎样的。2013年9月17日,《中国经济周刊》专访了孟晓苏。根据这个专访,现有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大致如下:(1)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按照“自愿”的原则订立“以房养老”保险的有效合同并开始执行;(2)不管投保人的实际寿命为多长,投保人去世前保险公司一律要按月付款,直至投保人去世(“活多久保险公司就会供养多久”);(3)不管投保人的实际寿命为多短,投保人去世后一律由保险公司收回投保人的房产,进行销售或拍卖。
  如果把现有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和大家都非常熟悉的社保相比较,我们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年金。这意味着投保人去世前每个月都可以获得一笔付款直至其去世。同时,我们发现它们有以下三个不同点:第一,“以房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而社保则是由政府提供。第二,“以房养老”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按照“自愿”的原则订立“以房养老”保险合同,而社保则是由政府“强制性”要求每个公民都加入。第三,参加“以房养老”保险的投保人支付的成本是其房屋的所有权,而参加社保的公民支付的成本是其退休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的养老金。从机制设计的角度而言,第三点区别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为什么世界各国的社保都是由政府提供,并“强制性”要求每个公民都参加社保?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内在的经济学规律。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可避免地有更全面更准确的信息,因而对自己的寿命的预测也不可避免地更准确。用经济学的术语讲,这里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根据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阿克洛夫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理论,如果社保由保险公司提供,并且每个公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社保,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市场的解体(Unravel)。在“以房养老”制度下,保险公司未能有效识别投保人的预期寿命时,会导致寿命短的投保人补贴寿命长的投保人,这必然导致那些预计到自己寿命短的人群不愿投保或要求降低保费。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只有风险最高的那个人投保,保险公司收的保费也非常高。为了克服这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世界各国的社保都是由政府提供,并“强制性”要求每个公民都参加社保。
  根据前述解释,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现有的“以房养老”保险方案因为是由保险公司提供,并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是按照“自愿”原则订立,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所以从机制设计的角度讲它是注定行不通的,因为它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
  最后作为补充,我们简单地区别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即所谓的“长寿风险”和我们所说的信息不对称。“长寿风险”简单而言是指一个人的实际寿命大大高于其最初的预期寿命。如前所述,我们所说的信息不对称则是指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可避免地有更全面更准确的信息,因而对自己的寿命的预测也不可避免地更准确。很显然,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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