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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博客发辩护词被判侵权
日期:2013-02-22 23:17  点击:162

  律师高某将他代理的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发表在其个人博客上,文章涉及的被害人认为自己名誉受损,故将高某起诉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高某被判删除涉案文章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徐某诉称,高某是刘某盗窃以及诈骗的刑事辩护人,他是此案的被害人。2011年8月14日,高某分别在他新浪博客以及百度空间上发表题为《刘某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的文章,其中写道:“刘某曾为检察机关揭发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某的行为属于立功。”该文章被其他人在网上转载。

  徐某说,他后来向检察机关询问,刘某并未揭发过该情况,他本人也从未有违法行为。刘某后被判13年半,判决书中也没有提及刘某揭发检举的情况。高某故意捏造事实,损害其人格、名誉,导致他被朋友和同事误解,致使他患上抑郁症,故要求高某公开赔礼道歉一年,删除涉案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庭审中,高某提交了他会见刘某的笔录,刘某称“我向检察官检举我们在河北打猎的事,打了一只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鸟”。庭审中,法庭也对此进行了核实,有法庭记录可以证实,其在辩护词里提及刘某检举揭发是正当履行律师职务的行为,没有不当。而据刘某说,她和徐某同居时就发现他患有抑郁症,和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将辩护词登载于网络的行为本身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对于登载的辩护词内容负有更重要的审查义务,其应保证语言使用的准确性,以避免引起社会公众误解,进而导致辩护词所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诉争内容中,高某并未使用“涉嫌犯罪”的字样,极易让读者误认为徐某存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而事实上,至今徐某未因为上述行为接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故该文章客观上造成了对徐某名誉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后,高某提出上诉,称刘某刑事案件中庭审笔录记载有误,判决书记载不全,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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