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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聊记录可作“呈堂证供”
日期:2015-02-05 08:45  点击:31
 昨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分23章,552条。《解释》明确了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登记制,确定网聊、短信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案件证据等问题。
 
=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解释》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贯穿这部司法解释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亮点110种电子数据可作案件证据
 
  新民诉法在传统7类证据(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基础上,新增了第8种“电子数据”,但并未对上述证据类型给予具体界定。
 
  《解释》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并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公众接触、使用极为广泛的网聊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可视为案件证据。
 
  >>演变 13年前个别法院就曾探索
 
  随着互联网、移动业务等发展,短信、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往来等经常被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作为证据出示,这种情况在“欠债还钱”的民事诉讼中最为多见。而将手机短信、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全国各地法院在很早之前就做过相关的探索。
 
  京华时报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02年,上海一中院就在一起两个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中,确认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认定被告方没有按约付款。而北京市海淀法院也于2005年,确认短信证据属于合法证据,并据此认定了借款数额。当年参与审理此案的张法官向京华时报记者回忆称,他是依据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来认定手机短信证据有效的,不过当时是作为补充证据使用。
 
  2012年新民诉法出台后,电子数据被明确列为民事诉讼证据,以该种证据为基础断案的情况也开始见诸报端,但新民诉法并未将电子数据的种类细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聊记录、短信等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案件证据,各地的认定也不尽相同。经过这次的司法解释,电子数据的范围得以明确。
 
  亮点2 确认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
 
  《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只要符合法律对于原告、被告身份,诉讼请求和理由的规定等,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演变 新民诉法并未确立登记制
 
  在法学界,对于立案登记制的呼声由来已久。2006年11月,民诉法修改过程中,不少法学界专家就提出,应当改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但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中,并没有提到立案登记制,依然为立案审查制。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已对立案登记制做了探索。以本市为例,2014年初,市三中院开始试行立案改革,措施包括实行立案登记、传达程序前移、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等措施。
 
  2014年10月,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被正式提出并确立下来。目前,全国各地的很多法院都已经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
 
  市三中院法官表示,立案登记制的意义在于保障公众的起诉权、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节省当事人成本,遏制行政滥诉,同时做到有诉必理。
 
  亮点3 受案10日内告知行政部门
 
  《解释》用专门一章的篇幅,就公益诉讼的立案、管辖、诉讼参加人、审理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如:对于立案,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只要是案件有明确的被告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等条件的,法院均应受理。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解读 破解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难
 
  杜万华表示,细化公益诉讼规定的原因是,民诉法修改后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对于哪些类型的案件属于公益诉讼,如何立案、管辖、审理,均没有详细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使得民事公益诉讼也将被纳入登记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对公益诉讼的立案难带来一定突破,《解释》有利于指导法院受理、审判消费维权案件。
 
  亮点4 9类民事案件可一审终审
 
  民诉法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解释》对于小额诉讼做了专门的详细规定,可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案件一共有9类。
 
  1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 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 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 银行卡纠纷;
 
  6 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 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 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 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解读 一审终审不会引发上访
 
  杜万华表示,小额诉讼标的小,程序简单,当事人维权成本相应比较低。目前,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在各地的贯彻实施进展工作不平衡。上海在这项工作上走在全国的前面,特别是浦东地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到了民事案件的24%左右。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上访的情况很少,“据我所知,还没有引发上访”。
 
  亮点5 证人出庭作证须签保证书
 
  《解释》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此,杜万华表示,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作伪证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为促进诉讼诚信,《解释》在当事人陈述、虚假诉讼打击、证人出庭等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证人出庭需签署保证书,正是为了促进诉讼诚信。
 
  亮点6 法庭内擅自录像将被删除
 
  《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法院可暂扣其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杜万华表示,近年来,庭审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还有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解释》在民诉法基础上对法庭纪律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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