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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有高速公路或长期收费 将致运输成本增加
日期:2015-07-22 08:50  点击:37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拟对高速公路长期收费,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
为何修订稿调整幅度如此之大?收取养护管理费用是否违反《公路法》?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和企业负担将加重?如何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如何解决年票制与高速公路全部收费的矛盾?就这些疑问,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企业和市民等。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认为这与《公路法》有相违背之处,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彭澎则关心如果所有高速公路都要长期收费,整体收费标准是否能进行下调。
羊城晚报记者 马化展 胡广欣
为何要修订?
公路养护资金不足
交通部在最新的修订说明里提到,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
“收费公路”的概念已发生变化。在该修订稿的第一章“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部分,第一条就直指“高速公路”,而非2004年版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如此一来,也基本可理解为高速公路就是收费公路的一种了。
交通部在修订说明中解释说,多年来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返还的成品油消费税,收费公路的养护经费由通行费收入负担。目前成品油消费税中交通转移支付资金仅能满足现有普通公路一半的养护管理资金需求,不具备承担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支出责任的能力,高速公路养护资金在偿债期和经营期结束后缺乏保障。
对此,彭澎解读称:“可见高速公路总体营运情况比较困难,尤其是投资和还贷方面,才导致修订稿如此大动干戈。”而王则楚表示,这还是部门利益在驱动,只会导致高速公路收费一直收下去,得不到良性运转。
违反公路法?
两年前就曾遭质疑
修订稿提出高速公路在还债结束后继续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记者发现在2013年就曾遭到质疑,理由是涉嫌违反上位法《公路法》。当年的5月8日,交通运输部其实已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多次提到要以征收通行费来解决高速公路的养护资金来源问题。当时曾有法学专家指出,根据《公路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那么公路的养护资金只能由征税的办法来解决,而不能通过征收通行费予以解决。那时也曾有人反驳这一观点称:收费公路的养护费本质上就是从通行费中来的。
此次面向社会的修订意见稿,相关条文已明确提出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王则楚认为不仅涉嫌违反《公路法》第36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公路法》的总体精神。“原来旨意是通过燃油税来养护道路,现在说不够了得继续收费,不合理”。对于上述提及可能违反《公路法》条文的法律学者意见,彭澎倒是认为讨论价值不见得很大,因为“如果真的违反,人大去修改也容易办到,只是需要费点时间,技术层面来讲并不难。”
加重车主负担?
或致运输成本增加
交通部强调,以后要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有声音认为这会增加车主的负担。
根据修订说明的表述,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难以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而今后普通公路由政府以收税方式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普遍服务;收费公路则由于对不同用路群体提供效率服务为目标,用路者的使用频次存在较大差异,而宜采用直接收费的方式,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用路者负担,解决税负不公平问题。
但王则楚认为,交通部所说的“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的“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虽里程少,但运量大,同样是面向大众的,因此他并不认同以上的说法。他还提到,如果收费提高或延长,最终上路汽车花费的钱,很可能还是要摊到老百姓那里去。
记者也采访了一汽车物流企业的工作人员,他说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所有高速公路都要收费,多少会影响末端成本的。“这就得看到底影响程度如何,目前没有新的收费标准,难以判断。但如果物流开销增加较多,内部其他成本难以控制,还是有可能转嫁到消费者那里去的。”他说。
收费谁来监督?
建议公开详细账本
如果高速公路实行长期收费,应否有一本及时更新且对外公开的明细账,让公众知道每条高速路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还贷情况?
而去年开始,全国高速公路收支情况才开始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承认,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
条例修订稿强化了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等。
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瑛峰认为,只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审计,把收费的情况摸得明明白白。全国包括地方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经营状况,地方可以委托各级人大、或第三方机构监督收费公路的资金来源、走向等,避免让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自说自话”。
全面对高速公路进行收费还可能带来另一问题,那就是可能跟一些城市的年票政策冲突。彭澎表示,现在有的城市部分高速公路是可免费通行的,但如果要全面收费了,假如这些城市本来还收了年费,那就有重复收费之嫌了。他告诉记者,广东就有存在这一情况的城市,广州市民同样可能遇到,尤其是广佛肇一体化,甚至以后珠三角一体化了,这样的问题会更加明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了啥?
羊城晚报记者 胡广欣 马化展
此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出台,交通部在修订说明里表示该条例有多个方面作了修订。羊城晚报记者将其和2004年的版本分条对照,总结出了几大变化。
1 政府“借钱”方式变化
2004年条例:将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指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
修订稿:将收费公路分为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政府收费公路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
修改原因:
据交通部的说法,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政府债券的“借、用、还”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因此,以后修路的举债和偿债主体必须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变成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稿的改动,正是因应财税体制改革新要求而做出的。
2 政府企业增加合作
修订稿:特许经营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包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的内涵。
修改原因: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以缓解公路建设的资金压力。
3 放宽高速收费条件
2004年条例:高速公路必须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方可收费(但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不受里程限制)。
修订稿:删除上述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高速公路,就有收费的资格。
4 提高公路收费门槛
修订稿:明确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5 收费期限可超30年
2004年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修订稿: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放宽至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其他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不变,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除高速公路外,其他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
14只个股“高速”涨停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璨报道:《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从21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此消息影响,21日上午高速公路板块盘中拉升,楚天高速、深高速等多只个股午后拉涨停。
21日高速公路板块领涨A股,市场热度被瞬间点燃。整个板块涨幅达9.7%。高速公路板块内共有18只个股,分别是楚天高速、福建高速、山东高速、赣粤高速、华北高速、龙江交通、四川成渝、深高速、宁沪告诉、皖通告诉、五洲交通、海南高速、中原高速、现代投资、东莞控股、重庆路桥、粤高速A,除了粤高速A处于停牌期外,剩余个股中有14只涨停,剩余三只个股——现代投资涨幅9.73%、东莞控股涨幅7.65%、重庆路桥7.37%。
为何资本市场对条例反应如此强烈?源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的节假日免费等政策,打压了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公司盈利能力承压。《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华泰证券分析师认为,这意味着过去几年压制行业的负面政策基本见底,未来行业政策将明显放宽,收费年限延长、投融资体制改革等将使行业发展环境不断转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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