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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网购:“先签收再验货”规定不合法 (1)
日期:2013-03-15 21:14  点击:167

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日益壮大,网络购物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已走进千家万户, 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消费者越来越钟爱的一种消费方式。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不完善,行政监管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仍不够,产生了许多关于网络消费方面的纠纷。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荔湾区法院的法官结合近期网络消费所出现的纠纷高发区域, 为广大消费者支招如何做个精明的网购达人。

雷区1:网购高峰快递成慢递

近年来,某些特殊日子(如双十、双十一)均成网购高峰,网络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额推出众多促销和优惠活动, 使得网购交易量在短期内数量激增, 然而由于快递公司负责送货的人力有限, 致使不少快递公司仓库里的包裹堆积如山,送货延迟比比皆是, 错误投递、物品损坏、丢件的现象也随之增多。

有消费者表示在“双十一”买了一双夏秋穿的高跟鞋, 平时4 天内可到的包裹等了快一个月才收到货。收到货时,天已转冷,高跟鞋只能束之高阁。

法官提醒:节日期间快递业务量大,某些快递公司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可能会选择性不发件。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查清楚快递派送范围,明确快递公司是否确实会派送到收件地址。若一些急用的生活必需品,可选择实体店或者同城的网络商家购买;如确需购买时要做好快递派送时间延迟送达的心理准备。

雷区2:是先验货还是先签收

想必大多数网购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在网店购物时, 卖家网页会注明“先拆开包装检验货物后再签收”, 而且有些快递详情单上会注明这句话; 然而快递公司大都要求必须先签收才能拆开包装验收。

两者的规定相互冲突。消费者面临的局面是,若不签收则无法顺利取货;若先签收再验货, 就意味着货物已经过检验。消费者进退两难,难以追责。

法官提醒:这其实涉及卖家与快递公司谁的规定合法有效, 谁应当对货物质量问题负责的问题。《<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 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合同法》第4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递企业“先签收后验货”的格式条款推卸己方责任,排除收货人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即使消费者签收后,快递公司和卖家也不能免除对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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