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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电子福利券淘宝叫卖 “京东”两员工因盗窃罪获刑
日期:2013-03-21 18:35  点击:100

    著名网商京东公司为给员工谋福利,定期向员工发放电子福利券享受购物打折。两名年轻员工在短短两个月内,窃取其他同事69套优惠券,并到网上公开叫卖获利 1.7万余元。3月19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获悉,被告人弓某和杨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弓某进入京东西南分公司工作,同事杨某让其帮忙从仓库员工手里弄些没使用的折扣券,弓某很快要到了20多套,杨某在网上将这些福利券销售一 空。随后,弓某到该公司人事部复制盗取员工花名册,后利用从该花名册中获得的员工“ERP”(京东商城内部网络系统)账号及身份证号码,进入“ERP”系 统领取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电子福利券,并将之绑定到其注册的多个“京东商城”购物账号上。2012年6月27日至6月30日,弓某将盗取的69套电子福利券 (每套票面值金额600元)以每套150元至160元卖给杨某,杨某再加价以每套240元至280元在“淘宝网”上卖出。杨某通过支付宝向弓某分3次转账 1750元、4500元、4800元,共计11050元。

    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认为,杨某和弓某利用便利窃取其他员工账户信息,并冒领 他人的虚拟福利券出售共获利2万余元,涉嫌盗窃罪。但弓某的辩护人认为,电子福利券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财物属性,其抵扣功能客观上是一种预期的、可能 性的价值,但须购买商品才能实现,弓某的行为是对他人可以获得交易机会的损害,并没有导致他人财物出现实际损失后果。

    承办法官朱军良表示:“福利券本身不是现金,必须在京东商城消费满200元才能少支付10元,可见福利券是有使用价值的,且被告人也将福利券卖出换取了现金,故应认定福利券已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专家观点

    改进技术完善管理至关重要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光君分析认为,公司派发给员工的电子优惠券具有福利和促销双重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将有价票证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电子优惠券并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不完全符合有价票证的特征。“公司利用电子优惠券的特点,将其作为福 利派发给内部员工,使其又具备了福利券性质,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性也增加了其被侵权的可能性。

    张光君表示,网络新技术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能够理性地看待利用新技术的缺陷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技术的改进和管理的完善上,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新技术的持续进步和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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