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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规将双面合力 遏制政府高价采购
日期:2013-03-28 23:06  点击:174

长期为公众诟病的政府高价采购行为,有望在年内得到有效管控,因为两部与此有关的法规,可能在不久后面世。

昨天 (3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了解内幕的权威专家处获悉,预算法的修订工作正处于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预计今年8月“面世”;而此前备受瞩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采购法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有可能年底出台。

中投顾问宏观经济研究员白朋鸣认为,即将出台的采购法条例、预算法修订版,双面合力,将有效遏制政府的高价采购行为。

采购法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

3月25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12年,财政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已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

近年来,由于政府采购过程不透明,导致了采购环节的垄断等一系列问题,甚至陷入“越搞集中采购,价格就抬得越高”“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怪圈。此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布的《法治蓝皮书》披露,高达八成的政府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高于市场价1.5倍以内的商品占70%,高于市场价3倍的占1.86%。而近年来,“豪华采购”、“天价采购”等新闻屡上报端。采购法条例的出台,有望规范政府采购市常

据了解,协议供货制度是我国近年来较为普遍的采购制度安排,这种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但是,这种采购制度也广受诟病,由于采购人具有在多家供货商之间选择的潜在权力,给了权力寻租的空间,采购人与供货商串通,容易带来采购价格上升的问题。

白朋鸣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曾以规模效应有效帮助政府节约采购成本,“但是随着市撤境的不断变化,其自身固有的弊端也一一暴露。”

采购法条例起草小组成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协议供货制度在选择最终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阶段,缺乏有效的竞争程序,使得协议供货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供货商的人为垄断,将协议供货变为“关系供货”。另外,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不仅采购人议价能力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协议供货商还有可能通过公关等其他手段,限制采购人的选择机会。

受访的专家均表示,出于经济、反腐倡廉等多方面考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都应及时变革,并认为“如果不能管控住竞争、透明这两个根本要素,采购管理就永远不能走上正轨。”

上述权威人士指出,采购法条例中将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加强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竞争,“如果此次条例的出台能对采购过程的管理起到积极作用的话,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基本上就能解决。”

“两法”有望合围高价采购/

除了采购法条例,另一部对政府高价采购行为有约束力的预算法修订也有新动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财政部条法司获悉,预算法修订工作已取得较大突破。自2011年预算法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两次审议,目前,相关部门正在为第三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作准备。

了解内幕的权威人士证实,如果不出意外,预算法修正案将会在8月份获得通过,“当然,预算法经过多次修改,不排除到时候还会修改。”

白朋鸣说,采购法条例主要是对各种违规操作的行为予以标明并施以惩罚措施,从而对相关人群产生威慑作用,而预算法会使各部门的预算更加合理,从而在源头上抑制政府高价采购行为。“这两个法规分别从约束和限制两方面共同捍卫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公平、公正。”

另外,上述权威人士指出,预算法须与招投标环节联合起来管控,并建议体现在日后有可能修订的招投标法中,甚至直接体现在今年出台的采购法中。“招投标问题非常多,规范并不是预算法所能涉及的,如果此次政府采购法中不能对此环节修订到位,那么政府采购管理几乎就会失败。”

他希望从预算法和采购法条例两方面约束、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如果能够推进这两方面的立法,就等于在中国财政管理中两个最关键的领域取得了突破,有了正式的法律约束,将对规范、改进预算管理及采购管理起到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将更规范/

不过,如果仅靠两部法规就想约束、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未免有些乐观。专家建议,要想推动国内采购市场的进一步规范,还须尽快引入“局外人”来给隐患多重的采购市场注入新鲜空气,比如制定规则和管控招投标的人士都必须是局外人,如果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公正性。

上述权威人士亦指出,这点首先应体现在供应商的选择机制上,不能再由政府部门自己去选择供应商,否则很容易产生藕断丝连的利益纠葛,难保市场充分竞争及公平透明。

该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未来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必须有一个资质认定,在开放式选择的基础上,严格范围。之后展开定期评估,例如可以一年评估一次,达不到评估标准就迅速清除出去。而且,须尽快开拓定点采购机制,比如政府部门的公用电脑采购,完全可以由“局外人”来选择企业来定点采购,剔除双边协议中发生裙带关系的可能。

政府的高价采购不仅表现在采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价,同时也表现在政府热衷于购买名牌产品,尤其是基建领域更为明显。严格惩罚力度是关键,并辅之于监察部门的严格监督,以严厉、完善的惩罚机制对其产生威慑作用。白朋鸣说:“采购法条例、预算法还应在政府采购明细方面做文章,如此才能降低部分部门违规操作的可能性。”(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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